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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協商納入決策程序

2018年12月18日 14:12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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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協商

2018年7月10日,全國政協在京召開“發展實體經濟、提高供給體系質量”專題協商會。圖為與會委員爭先舉手發言。

協商就要真協商,真協商就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來決定和調整我們的決策和工作,從制度上保障協商成果落地,使我們的決策和工作更好順乎民意、合乎實際。要通過各種途徑、各種渠道、各種方式就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特別是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進行廣泛協商,既尊重多數人的意愿,又照顧少數人的合理要求,廣納群言、廣集民智,增進共識、增強合力。

——《習近平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65周年大會上的講話》

“協商就要真協商”。什么是“真協商”?不僅是要講真話、求實效,敢于直言、從善如流;更重要的是,協商要納入決策程序,用協商成果完善決策、落實決策。真協商就要堅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根據協商的意見建議來決定和調整決策,并通過積極的工作讓協商成果落地,保證決策及其實施順乎民意、合乎實際。只有將協商與決策直接相連,并貫穿于決策醞釀、決策修正、決策實施的全過程,使民意通過協商進入決策,使協商切實對完善決策、落實決策發揮作用,才能使協商真正具有民主的意義,才能真正體現人民當家作主。

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政協章程第九條明確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的總綱,就有關國家政治生活和人民民族統一戰線的重要事項,進行協商和工作。1982年通過的政協章程在總綱中,明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一種重要形式。根據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和群眾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并通過建議和批評發揮民主監督作用。在第一章第二條提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通過各種形式,參與有關國家事務和地方事務重要問題的討論。”1994年通過的政協章程明確提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組織參加本會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參政議政”。強調“政治協商是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在政協章程中第一次出現了“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的表述。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逐步趨向利益多元化,公民的利益表達與政治參與要求隨之而日益增長,這是推動社會主義民主發展的原動力。黨中央不斷豐富民主形式,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大力倡導協商民主,并采取有力措施,從國家政治體制層面將協商民主由政治理念和政治實踐提升為民主制度。

2006年黨中央在《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中,正式論述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與此同時,這個文件明確提出“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就國家和地方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執行過程中進行協商,是政治協商的重要原則”。這個提法的意義在于不僅堅持了協商于決策之前的原則,而且強調要對決策執行狀況進行跟蹤,提出了“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執行過程中進行協商”。

在此期間,眾多地方積極通過踐行政治協商來推進協商民主建設,認真把政治協商貫穿在決策之前、決策之中、決策執行期間直至對決策的成效進行評估的全過程。廣東省選擇廣州市進行試點,經過一年時間的探索,2009年9月,廣州率先推出《中共廣州市委政治協商規程(試行)》。2010年5月,在廣州試行的基礎上,《中共廣東省委政治協商規程(試行)》出臺;2011年8月,在總結試行經驗的基礎上,規程正式出臺。規程明確規定了政治協商的原則,并對政治協商的主要內容、基本形式、協商程序都作了具體翔實的規定,在做重大決策時不僅要協商,而且要按程序協商。此后不久,江西省以及南京市、廈門市等也相繼出臺類似規定。到2013年年底,全國約有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政治協商規程。

2012年12月,中共十八大報告提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這是黨中央首次提出并系統論述確認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概念,并強調要“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堅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增強民主協商實效性。”2013年11月通過的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強調“堅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這是協商民主的一個重要原則。“決策之前”進行協商,有利于集中民智,實現決策的科學化、合理化,使決策的效益覆蓋全體社會成員。“決策之中”和“決策實施之中”進行協商,聽取各方意見,使決策更加完善、更有執行力。總起來,就是要“增加民主協商的實效性”。

2014年9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65周年大會上發表重要講話,指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應該是實實在在的、而不是做樣子的,應該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個方面的,應該是全國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級的。因此,必須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系,確保協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規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強調“協商就要真協商,真協商就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來決定和調整我們的決策和工作,從制度上保障協商成果落地,使我們的決策和工作更好順乎民意、合乎實際。”

2015年,黨中央頒布《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這是黨首次以協商民主為主題頒發的中央文件。文件分別在定義、基本原則、黨的領導三處提到“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加強協商民主建設,就是要增強國家政權向社會的開放度,增加與社會的互動,由單一管理模式向多元治理模式轉變,在調和政權與社會關系過程中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使權力的運作建立在社會信任基礎上。大力推進協商民主制度建設,積極組織開展政治協商,必須堅持使協商進入決策程序、納入決策的全過程。這是檢驗協商是否是“真協商”的標尺。

編輯: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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