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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時獲贈的鉆戒項鏈手表 分手后需要返還嗎?

2018年08月20日 09:25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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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戒指。

情到濃時,戀人們不惜一擲千金,然而一旦關系破裂、一拍兩散之時,男女雙方往往會因婚戀期間給付財物的處分產生分歧,甚至引發激烈的矛盾沖突。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的調研顯示,涉戀愛婚約財產糾紛涵蓋了從戀愛到結婚的各個階段,在未婚同居及閃婚閃離中更為多發,且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和旅游、教育培訓等非實物性支出引發的爭議正日益增多。

案例

戀愛時豪贈 分手后起訴要求返還

李先生和孫女士經人介紹后相識,后確定為戀愛關系。2010年10月,雙方因是否結婚、婚俗以及婚后是否要孩子產生矛盾,聯系日益漸少。同年11月,李先生向警方報案稱孫女士存在詐騙行為,雙方戀愛關系徹底結束。公安機關經審查,最終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此后,李先生將孫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還之前贈送的財物。

據李先生說,戀愛期間,孫女士答應做其女朋友,在她的要求下,李先生購買了一枚價值9000元的鉆戒、一對價值6000元的耳飾和一條價值3000元的項鏈作為定情信物。因二人交往是以結婚為目的,他還應孫女士要求,購買了價值1.2萬元的金手鐲送給孫女士的母親。此后,孫女士又以快過生日、婚后需要用車為由,要求李先生給她買了一塊價值2.5萬元的歐米茄手表,并索要20萬元現金。

孫女士認可收到鉆戒、耳飾、項鏈和歐米茄手表及現金20萬元,但主張均系對方自愿贈與,與二人是否結婚沒有關系。擔心其母親不同意二人交往,李先生主動贈給她母親金手鐲,與她本人沒有任何關系。至于20萬元現金,則是李先生知道她要買車,認為二人快要結婚,婚后也需要車,故主動給其購車錢。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主張其系基于結婚目的,為孫某購置鉆戒、耳飾、項鏈及手表,但自述給付鉆戒、耳飾、項鏈系作為二人確定戀愛關系的定情信物,給付手表系作為孫某的生日禮物,且李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給付上述物品是以結婚為目的,故李某以結婚期望落空為由,要求孫某返還上述物品對應的價款,缺乏事實依據,法院難以支持。

根據李某當庭陳述及孫某的詢問筆錄,可以認定二人戀愛期間談論過結婚事宜,現雙方均認可李某之所以同意給付孫某20萬元用于購車,是因為李某已考慮到雙方將要結婚,婚后也需要用車,故李某是基于結婚目的將上述款項給付孫某。但由于雙方實際并未結婚,李某期望落空,故孫某應當返還。

金手鐲是李某直接給予孫某母親的,且李某自述是作為第一次見孫某母親的見面禮,故李某以結婚目的落空為由要求孫某返還該飾品對應的價款,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孫某返還李某20萬元,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分析

缺乏明文規定 舉證查證陷入兩難

北京市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長陳廣輝表示,涉戀愛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傳統的現金、首飾仍是主要訴爭財產,90%以上的案件系通過現金的方式給付禮金,金額從1萬元到30萬元不等,95%以上的案件存在給付鉆戒、金銀首飾等情形。與此同時,大額財產、非實物性支出的爭議日益增多,涉及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糾紛案件也不在少數。同時隨著經濟發展,戀人之間的非實物性花費也日益增多,如旅游、教育培訓等,而且有些數額還比較巨大,一旦產生糾紛,雙方對此往往爭議很大。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經濟往來較為密切,對于給付的財產系因婚約給付的彩禮,還是為增進感情的一般性贈與抑或是一方以其他不正當目的的索要,往往難以明確。同時,由于彩禮的給付人與收受人還可能包括父母或者其他近親屬,父母參與訴訟情況多發。

陳廣輝稱,由于法律對婚約的成立要件缺乏明文規定,法官只能結合當地的風俗習慣來判定。財產給付一般是雙方父母及親友在場,往往不會出具字據等書面證明材料。而在場人往往是一方或者雙方的親友,或者礙于情面不愿意出庭作證,或所作證詞完全偏袒一方,導致案件審理中,財產給付方往往難以證明財產給付的事實或給付目的,在接受方“不認賬”的情況下,造成舉證和法院查證“兩難”困局。

建議

大額經濟來往及時作出明確約定

現實中,戀人變仇人現象并不少見。分析其中的原因,二中院稱,某些風俗注重以大量彩禮、鋪張的典禮儀式作為“締結婚姻”的必要條件,男方家庭往往需要花費大量金錢。一方面,陳規陋俗致使婚約彩禮數額隨著攀比之風逐年抬高,另一方面,青年一代思想自由開放,在感情基礎尚未牢固的情況下就未婚同居、互贈貴重財物,“閃婚閃離”“未婚先孕”等現象加劇。

此外,涉戀愛婚約財產糾紛涉及不當得利、同居關系析產、婚姻無效、婚約財產、贈與等多種法律關系,較為復雜。而目前處理婚戀財產糾紛的法律規定僅有《民法總則》的不當得利、《合同法》中的贈與、《婚姻法》及司法解釋關于婚姻、同居、彩禮等較為簡單的規定,面對復雜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釋內容略顯不足。

二中院建議,應摒棄借婚姻索取財物、高額彩禮等不良習俗,夫妻、戀人之間對于大額經濟來往及時作出明確約定,避免讓物質成為“感情枷鎖”,引發矛盾和糾紛。

同時,建議立法機關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從立法上對婚約、彩禮的界定、范圍、主體等作出明確規定,確定法律依據和統一標準,彌補現行法律的不足,一方面為司法機關處理案件提供充分法律依據,另一方面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編輯: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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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財產 結婚 戀愛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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