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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系中國青壯年死因首位 如何減少“青春血色”?

2017年04月24日 15:42 | 作者:吳曉鋒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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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命逝去,莫讓善后變“鬧事”

大學生自殺事件頻發,在類似事件中一直存在責任劃分問題爭議,以及因事件產生的死者親屬到學校“鬧事”的情形。

記者經查閱了解到,根據教育部2002年9月1日頒布施行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其中的第三項規定,“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的”,第四項規定,“學生自殺、自傷的”。

就大學生自殺事件中誰來承擔責任這一問題,記者采訪了重慶一高校在校生。該學生認為,在這類事件中學校應負有一定責任,但學校不可能做到時時刻刻照看到每一位學生,不能苛責學校,應予以體諒。這類事件發生更多的是整個教育體系的問題,我國在心理健康教育這方面重視程度還有所欠缺,不能將責任歸咎于某個學校或者說大學整個群體。

北京大成(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聶煒昌的觀點是,大學生一般已經滿18周歲,是成年人,在民法的規定里,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作出的任何決定,都應承擔相應的后果。自殺一事,是他對自己生命的放棄,他侵害的是自身的生命權,受害人是他自己,侵權人也是他自己,從法律角度上說,只有對他自己負責,但因為人已逝去,也就是無人應對此負責。

袁琳認為,在責任劃分上學校確有過錯的應承擔一定責任,但現在因家長“鬧事”等情形使得學校責任有所擴大,這是不合理的。袁琳表示,大學生已經是成年人,學校只承擔一部分的教育責任,大學生活只是其生命歷程中的短暫一段時間,一個人的性格心態的形成不是短短幾年能決定的,和其成長環境,家庭、社會環境都有關,不能將責任都歸結于學校。

袁琳同時表示,現在社會在家長“鬧事”時會傾向于將責任歸結于學校,這將學校的責任擴大了,對于整個事件的責任分擔以及事件的處理都產生了影響。大學生自殺是整個社會的責任,關注個體的心理健康,解決大學生的“空心病”,改變大學生生活無意義感的認知等問題需要整個社會來思考。

重慶工商大學文學與新聞學院2014級趙姓同學在寢室內自殺身亡后,網絡曾有傳言死者生前存在考試作弊被抓情況,學校經核實后進行了辟謠。在趙同學死后,其家屬因喪女之痛采取了情緒化行為,拉著寫有“還我女兒”字樣的白布黑字橫幅聚在學校門前討要說法。面對家屬的情緒化行為,學校仍本著人道主義原則,合法合理合情地幫助家屬處理善后事宜。

那么,自殺學生家屬到學校“鬧事”擾亂教學秩序,是否要承擔責任?對此,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世偉表示,自殺學生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親屬到學校“鬧事”,并不無法律根據。但是,畢竟關系生命的逝去,學校應當盡最大努力與自殺學生近親屬或者其他親屬溝通。當然,如果近親屬或者其他親屬聚眾嚴重擾亂教學秩序,后果特別嚴重的,也可能涉嫌犯罪。

編輯:梁霄

關鍵詞:中國 青壯年 死因 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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