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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法》為民間中醫執業、中藥保護開辟新途徑

2016年12月26日 09:17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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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2月26日電(劉映)12月25日,我國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簡稱《中醫藥法》)出臺,將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實施。《中醫藥法》涵蓋了中醫藥服務、中醫藥保護與發展、中醫藥人才培養、中醫藥科學研究、中醫藥傳承與文化傳播以及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多個方面,并就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并對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中藥材質量全程監管等做出明確規定。

國家衛生計生委副主任、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長王國強在此間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中醫藥是中華民族的瑰寶,是我國獨特的衛生資源、潛力巨大的經濟資源、具有原創優勢的科技資源、優秀的文化資源和重要的生態資源。但是,中醫藥法制建設相對滯后,對中醫藥事業健康、持續、穩定發展帶來了極大的不確定性因素。《中醫藥法》作為第一部全面、系統體現中醫藥特點的綜合性法律,將黨和國家關于發展中醫藥的方針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將人民群眾對于中醫藥的期盼和要求用法律的形式體現出來,對于中醫藥行業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

中醫藥是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 民間中醫執業得“松綁”

《中醫藥法》提出,本法所稱中醫藥,是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是反映中華民族對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獨特理論和技術方法的醫藥學體系。王國強表示,《中醫藥法》以保護、扶持、發展中醫藥為宗旨,著眼繼承和弘揚中醫藥,強化政策支持與保障,堅持規范與扶持并重,注重體制機制和制度創新,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制約中醫藥發展的重點、難點問題,有利于促進中醫藥的繼承和發展,有利于建設中國特色醫藥衛生制度、推進健康中國建設,有利于充分發揮中醫藥在經濟社會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保持我國作為傳統醫藥大國在世界傳統醫藥發展中的領先地位。

一直以來,民間祖傳、師承的不少中醫從業人員因為學歷、專業等問題,難以取得中醫醫師執業資格。

《中醫藥法》提出,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后,即可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王國強表示,民間中醫從業人員絕大多數具備一定的臨床技能和經驗,為基層百姓提供了必要的中醫藥服務,但現有醫師資格考試難以評價其真實水平。《中醫藥法》根據民間中醫從業人員主要是師承、家傳等培養方式的實際,在充分考慮醫療安全風險的基礎上,對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和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開辟了通過實踐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獲得中醫醫師資格的新途徑。同時考慮到獲得合法執業資格的民間中醫主要在診所執業,而且中醫診所主要是醫師坐堂望聞問切、服務簡便,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將中醫診所由現行的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改變了一直以來以行政審批方式管理中醫診所的模式。這對于進一步促進中醫藥服務的可及性,提升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壯大基層中醫藥服務隊伍,方便人民群眾就醫具有重要的意義。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王國強表示,為了預防和控制醫療安全風險,《中醫藥法》在強化中醫藥服務監管方面也作了規定:一是國務院中醫藥局將會根據中醫藥法的規定,制定針對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的分類考核辦法,注重對其實踐技能和效果的考核;二是制定中醫診所備案管理的具體辦法,要求經備案的中醫診所不得開展備案的診療范圍以外的醫療活動,以限制診療范圍的措施來降低醫療安全風險;三是對加強日常監管提出了具體要求,加強對中醫藥服務的監督檢查。

加強中藥材質量全程監管 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中醫藥法》在中醫診所、中醫醫師準入等多個方面對現有的管理制度進行了改革創新外,在中藥保護等管理制度方面也有所創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黃薇表示,比如對醫療機構僅應用傳統工藝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和委托配制中藥制劑,由現行的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同時,明確生產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來源于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復方制劑,在申請藥品批準文號時,可以僅提供非臨床安全性研究資料等。

黃薇表示,我國中醫藥事業發展取得了顯著成就,但是與人民群眾的中醫藥服務需求相比,中醫藥資源總量仍然不足,中醫藥服務能力仍然薄弱。為此,《中醫藥法》進一步加大對中醫藥事業的扶持力度,包括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條件保障,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發展;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舉辦規模適宜的中醫醫療機構,扶持有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醫療機構發展;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中醫藥項目分別納入醫保定點機構范圍和醫保支付范圍。同時,發展中醫藥教育,加強中醫藥科學研究,促進中醫藥傳承與文化傳播。此外,還明確國家采取措施,加大對少數民族醫藥傳承創新、應用發展和人才培養的扶持力度。

針對中醫藥行業中存在的服務不規范、中藥材質量下滑等問題,《中醫藥法》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包括明確開展中醫藥服務應當符合中醫藥服務基本要求,加強對中醫醫療廣告管理;明確國家制定中藥材種植養殖、采集、貯存和初加工的技術規范、標準,加強對中藥材生產流通全過程的質量監督管理,保障中藥材質量安全。加強中藥材質量監測,建立中藥材流通追溯體系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鼓勵發展中藥材規范化種植養殖,嚴格管理農業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醫藥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

黃薇表示,《中醫藥法》針對中醫診所和中醫醫師非法執業、醫療機構違法炮制中藥飲片、違法配制中藥制劑、違法發布中醫醫療廣告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對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違法行為,明確了嚴厲的處罰: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情節嚴重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以加大對危害中藥材質量安全行為的懲處力度,保證人民群眾用藥安全。

黃薇表示,中醫藥是中華文化、醫學的寶貴財富,也是中華民族對世界的獨特貢獻。制定《中醫藥法》的影響力不僅是國內的,也是世界的,是為解決世界醫改問題提供的中國方案。《中醫藥法》的頒布實施,有助于提升中醫藥的國際影響力,擴大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增強中華文化軟實力,適應“走出去”戰略的需要。

編輯:趙彥

關鍵詞:中醫藥法 中醫執業 中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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