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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安全應立法更需“聯姻”法治化監管

2016年03月08日 22:25 | 作者:陸玄同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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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新的《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用8章108條對鐵路質量安全、專用設備質量安全、線路安全、運營安全、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而全面的規定,但該法針對高鐵的規定非常少。高鐵畢竟不同于普鐵,對其立法需要枝葉化,亦要經脈化。當是細中有細,精中藏精,編制一個適用于高鐵的法律網絡。

同樣,有法可依是前提,執法必嚴是手段,精確監管才是目的,現行《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對監督者問責的方法,僅見于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即“鐵路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規定過少并容易流于形式,形同虛設。為預防“監管失靈”就需要對相關部門監管權力的運行設置一套完善的制度,使鐵路監管法制化。

當然,采用法律手段更多是一種規勸,尤其是在高鐵應急方面依然要遵循以人為本的價值目標。有人說,“在法的諸多價值中,人的生命與自由位于最頂端,其他價值與之發生沖突的,高位階的價值優先于低位階的價值。”這也是鐵路應急救援中生命至上的基本原則。

只有在法治砌筑的“安全墻”內,個人安全以及高鐵安全才有進一步探討的意義,才能在旅途中怡然自得的欣賞窗外的風景。


編輯:劉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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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鐵安全立法 汪亞平 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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