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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組部負責人就印發《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答記者問

2015年07月28日 21:26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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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的重要舉措 ——中組部負責人就印發《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7月28日電 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印發之際,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人接受新華社和人民日報記者采訪,就《規定》的起草制定和貫徹落實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么要制定這個《規定》?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對全面從嚴治黨作出重要戰略部署。從嚴治黨,關鍵是從嚴治吏。中央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干部選拔任用、干部教育培訓、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干部問責、干部兼職、干部檔案管理、“裸官”治理等方面制度,全面加強干部從嚴管理,取得明顯成效。能上不能下,是長期制約干部工作的難點問題,雖然近些年作了很多探索,但一直沒有有效解決,相關法規制度還是一塊短板。出臺這個《規定》,是建立健全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機制的一個突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是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舉措。去年7、8月份,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要下功夫把干部的問責、懲處制度抓好,建立領導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機制。《規定》認真貫徹中央關于干部隊伍建設的新精神新要求,充分吸收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成果,進一步完善了從嚴管理干部制度體系,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重要制度保證。

  二是健全領導干部能上能下機制的重要環節。干部能上能下是增強干部隊伍生機活力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以來,退休制度的建立,解決了事實上存在的領導職務終身制的問題;任期制的實施,使領導干部在一個崗位上的任職時間有了必要限制;1986年,中央轉發中組部制定的《關于調整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職務幾個問題的通知》,探索以干部德才表現為標準推進能上能下,邁出了制度建設的重要一步。近年來,各地各部門按照中央要求和部署,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方面積極探索、大膽實踐,取得一定成效,但總體上能上能下尚未常態化、機制化。制定出臺這個《規定》,明確下的標準,規范下的方式,疏通下的渠道,有利于促進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完善的工作機制和良好的用人導向。

  三是促進干部干事創業、勇于擔當的重要保障。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干部隊伍承擔著重要職責。從當前情況看,干部隊伍整體是好的,但也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有的干部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能力素質不適應等。制定、落實這個《規定》,有利于激發干部隊伍整體活力,促使干部認真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真正做到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

  問:《規定》有哪些主要特點?

  答:制定這個《規定》,是《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確定的重點任務,列入中央改革辦今年重點督辦項目。中央高度重視,提出明確要求。起草過程中,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組織有關人員對文件稿反復論證、認真修改。文件稿形成后,先后提請中組部部務會、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專項小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進行了審議。

  概括起來,該文件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一是“從嚴”。嚴字當頭,高標準嚴要求,是貫穿文件的主基調。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把“從嚴”體現在制度安排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之中。在指導原則上,強調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對不符合好干部標準的,堅決進行調整。在制度規定上,強調嚴格執行干部退休制度、任期制度、問責制度、嚴肅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等,并對相關制度規定進行完善,進一步嚴格程序、規范方式、細化措施。在制度執行上,強調嚴明紀律,建立工作責任制,強化監督檢查,從而將從嚴要求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二是“聚焦”。對準問題、聚焦難點,是這個文件的一個鮮明特點。從實踐看,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的難點,主要是怎樣把那些沒有大過、沒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但在其位不謀其政、能力素質不適應的干部調整下來。因此,這個文件在強調嚴格執行干部退休制度、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度、加大領導干部問責力度的同時,重點對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問題作出規范。

  三是“創新”。目前,在干部能上方面,以《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為基礎主干的系列黨內法規已經比較完備,這次制定出臺推進干部能下的法規文件,是多年來實踐探索、深化改革的成果,也使干部工作的制度鏈條更加完整。就文件規定來看,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有不少創新亮點。比如,對干部退休制度、任期制度、問責制度等已有制度規定的,結合新的實踐進行補充,作出新的規范;對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既有對已有文件中相關規定的整合、完善,又有對各地改革探索經驗的總結、提升,從而使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機制更加完善。

  四是“務實”。注重務實管用,是法規制度建設的重要原則。《規定》對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抓住認定情形、調整程序、重新任職等關鍵問題進行規范,盡量明確具體、符合實際。同時,對建立工作責任制、加強督查、嚴肅紀律等作出規定,以保障各項制度措施落到實處。

  問:《規定》明確了哪些下的渠道?

  答:《規定》明確了干部下的6種渠道,分別是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問責處理、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健康原因調整和違紀違法免職。

  一是到齡免職(退休)。退休制度是干部管理的基礎性制度。1982年開始,干部退休制度普遍實行,對實現干部隊伍新老交替、黨的事業薪火相傳發揮了重要作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要嚴格執行干部退休制度,到齡即免職(退休)。對確因工作需要延遲退休的,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權限報批。

  二是任期屆滿離任。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度對任期年限、屆數、最高任職年限等作出規定,對加強領導干部任期管理、保持領導班子任期內的穩定、增強干部隊伍活力發揮了重要作用,也是干部下的一個常規渠道。但實踐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加以改進的問題,比如,有的干得不好但是任期未滿,調整或免職往往還有一定難度。因此,要加強任期內考核管理,經考核認定不適宜繼續任職的,應當進行必要的組織調整。

編輯: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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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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