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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凱聲:依法治教僅有靜態法律不夠 應從法治角度加強治理

2014年10月29日 09:14 | 作者:修菁 | 來源:人民政協網-人民政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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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中國教育法制化歷程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該法以促進我國科學專門人才的成長,促進各門學科學術的提高和教育、科學事業的發展,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為目的,是建國以來第一部由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有關教育的法律。

  1986年4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它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國家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對提高民族素質,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加強教育法制都有重要的影響。

  1993年10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這部法律明確了教師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對教師的權利、義務、任用、考核、培訓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規定,是我國教師隊伍建設走向規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從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法》作為《憲法》之下的一部基本法律,是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這部法律的制定過程充分反映了我國教育立法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貫徹了專門起草班子和專家學者咨詢相結合,教育理論研究與總結教育改革發展實踐經驗相結合,借鑒國外教育經驗與我國國情和教育實際相結合的原則。同時,《教育法》的頒布和施行,是我國全面走上“依法治教”軌道的重要標志。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高等教育法》,從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的出臺使得我國對高等院校的管理方式上升到規范化、法制化的水平,使高校的發展建立在嚴肅的法制軌道之上。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民辦教育促進法》,從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該法以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提出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對推動我國民辦教育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

 

  公眾參與推動教育法制化進程

01

 

  1995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施行,其中明確地規定受教育者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當年11月,四川省江津市3名小學生因畢業考試中一道試題的“標準答案”有異,導致升學受阻,3名學生家長在發現問題向學校反映未果的情況下訴諸法庭,狀告江津市教育委員會。此案說明,中國家長的法律意識已經萌芽,他們已經開始懂得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同時,此案也給現行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問題。有關“標準答案”的爭議,其性質應如何界定?因一字之差導致受教育權利受損適用行政訴訟法還是民事訴訟法?進一步看,此案還涉及了諸如怎樣維護受教育權利這一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怎么體現教育的公平、怎么規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行為等更深層次的問題。司法實踐中提出的新問題,促進了現行法制的進一步發展。

 

02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一起冒名頂替上學案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批復中,做出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探索,首次以憲法的名義保護了公民受教育的權利。案情原委是,在1990年的中考中,齊玉苓被山東濟寧商業學校錄取,陳曉琪被淘汰。但陳在其父原村黨支部書記陳克政的策劃下,冒名領取錄取通知書,并以“齊玉玲”的名義從濟寧商業學校畢業后分到中行山東滕州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齊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權和受教育權為由,將陳曉琪、濟寧商業學校、滕州八中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滕州中院一審判決陳曉琪停止對齊玉苓姓名權的侵害,賠償精神損失費3.5萬元,并認定陳曉琪等侵害齊玉苓受教育權不能成立。原告不服,向山東省高院提起上訴。山東省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復,認定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并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03

 

  2013年9月,廣州市一家民辦幼兒園制定的“內部無條件勸退細則”的帖子引發輿論關注。“細則”中列舉了6種情形,只要幼兒家長或幼兒違反了其中一條,孩子就面臨著被勸退的可能。“細則”中還有這樣一句話:“只有有尊嚴的幼兒園、有尊嚴的老師才能培養出有尊嚴的孩子”。一時間輿論嘩然。本案例的出現,不僅反映出當下部分幼兒教師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也反映出在日常教育教學活動中,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教學機構在制定內部管理規定時仍沿用傳統社會的思維方式,閉門或關門的單方面“立法”,而一個開放的法治時代正在來臨,此類現象已為社會所不容。

編輯:牟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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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依法治教 勞凱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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