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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進入新階段

2019年10月31日 07:57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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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進入新階段

規則升級競爭公平法治保障

□ 本報記者 張維

中國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所作出的努力與取得的成就,正在得到越來越多的見證與認可。

在世界銀行于10月24日發布的《2020營商環境報告》中,中國位列第31名。在去年由第78位提升至第46位之后,中國又往前邁進了15位。而在2015年,中國的排名還是第90位。

中國的進步為何如此之快?國務院近日公布《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專門的優化營商環境立法,從這一其他國家從未有過的創舉中可見中國對于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視程度,以及中國未來在優化營商環境上只會做得更好。

“《條例》的出臺,從國家層面夯實了優化營商環境的法治基礎,標志著中國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建設進入了新階段。”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劉春生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升級、公平、法治,這是記者從對專家的采訪中聽到最多的三個關鍵詞。

升級

《條例》的出臺,是新時代一次標志性的立法探索,更是諸多變化升級折射在立法上的反映。

在上海社會科學院城市經濟研究室副主任吳璟桉看來,《條例》首先標志著我國經濟發展模式從“要素投入驅動”,向“市場高效運行”加快升級。

隨著中國經濟快速發展,近年來許多城市出現制造業民工荒、人才爭奪大戰等現象。向“要素投入”發展越來越難,向“資源配置”升級逐步成為發展方向共識。“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可以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吳璟桉說,這就需要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讓有意愿、有能力的企業和個人無障礙地進入市場、獲得資源,在與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競爭中,脫穎而出并發展壯大。

第二個升級體現在,《條例》標志著我國制度建設思維從“跟隨學習型”向“創新引領型”探索升級。中國的改革開放,歷來注重學習借鑒西方市場經濟成熟經驗。《條例》吸收了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價經驗,將企業開辦、登記財產、辦理破產等納入《條例》中;同時又創新擴展了融合線上線下服務、提升政務服務水平等大量具有中國特色的營商環境內容,

為全球營商環境優化探索提供了新的框架示范。

第三個升級,則是《條例》標志著我國營商環境規則從“實踐探索”向“立法規范”賦權升級。近年來,圍繞“放管服”工作部署,全國開展了一系列營商環境實踐探索,如打造全國政務服務“一張網”,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又如地方探索中,有上海自貿試驗區改革中的“證照分離”和“單一窗口”、浙江“最多跑一次”改革、江蘇的“不見面審批”等等。

“《條例》將近年來全國和地方已經普遍實行的成熟經驗和有益探索進行歸納提煉納入《條例》,對缺乏明確法律依據的做法,通過相關制度設計提供法律法規支撐,是結合本國國情、發揮制度優勢、弘揚首創精神的一項創舉,向世界彰顯了中國繼續大力推進市場化改革的決心和力度。”吳璟桉說。

讓劉春生印象最為深刻的,則是《條例》所強調的公平透明。

在《條例》出臺后,公平和透明也成為優化營商環境的核心關鍵詞。《條例》更加強調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各級政府不得偏向某些企業或限制其他企業的合法權益,不能因為企業所有制的性質,規模、盈利能力、所在地等而有所歧視。

根據《條例》規定,為保證公平的市場環境,政府的政策、法規、服務措施等應該做到公開、透明,形成可預期的政策、制度、法律環境,例如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就保證了各類市場主體對于哪些領域不得投資、哪些領域有所限制均有清晰而明確的知悉。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研究員徐晨也對公平特別留意:“《條例》確立了對內外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的營商環境基本規范,有利于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條例》明確指出要保障市場主體在市場準入、獲取生產要素、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環節中的平等待遇,依法保護市場主體自主經營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基本原則,以法律形式為各類市場主體保駕護航。“從對外開放的角度看,這一點也是國民待遇原則的重要體現。”徐晨說。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譚敬慧同樣認為,《條例》出臺之所以能引發市場主體的廣泛關注,究其原因,在于《條例》強調對各類市場主體均應一視同仁的核心理念,堅決破除了對市場主體的不合理門檻和限制。

劉春生認為,《條例》的出臺對于未來各級政府打造公開、透明的市場環境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只有政務更加公開透明,市場規則才能更加公平有效。因此,在行政審批、市場監管、政務服務的基礎上,將政務公開制度化、標準化、信息化是打通服務市場主體“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手段,更是打造高質量營商環境的必要一環。

法治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條例》的出臺,《條例》的具體內容,無不體現了這一點。

吳璟桉認為,要在法治框架內調整各類市場主體的利益關系:一是明確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的直接干預。如《條例》規定進一步精簡行政許可和審批,對確需保留的許可、證明等事項推行告知承諾制,嚴控新設行政許可。

二是明確各類主體的行為邊界。如《條例》規定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原則上不得開展與本機關所負責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

三是提供穩定可預期的政策環境。《條例》規定,制定出臺法規政策應當結合實際為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并加強統籌協調、合理把握出臺節奏、全面評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疊加或相互不協調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四是為市場主體提供全方位保護。《條例》提出,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經營自主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等活動,不得借此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劉春生則指出,《條例》突出公正監管,從落實監管責任、創新監管方式、規范執法行為等方面作了詳盡的規定;圍繞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對政策制定、法規政策公布和解讀咨詢、政策評估和清理、政務誠信等內容進行了規定;此外,通過出臺《條例》讓各類投資者包括外商投資者吃上定心丸,保證他們獲得公平的競爭機會,享受公平的市場環境,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把對外開放過程中優化營商環境的舉措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瑞軍說,從《條例》的內容來看,“依法保護”“依法探索”“依法享有”“依法保障”“依法公開”“依法設立”“依法設定”“依法保留”等等用語頻頻出現,都圍繞著“法治化”原則,從對行政權力的限制到市場主體保護再到相關協會商會責任的規范,都緊扣“法律、行政法規依據”這一前提,使整部《條例》都充滿了法治的色彩,也更加夯實了正當性的根基。

比如,《條例》單設了“法治保障”一章,為行政權力的有效規制進一步厘清邊界。其中,權力規制方面,緊緊抓住“政策制定”這個關鍵問題,從上位法依據,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等方面加以規范。除此之外,還規定了“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核”等機制,以求最大限度確保制定的政策能夠達到合法有效、互相協調、正面激勵的效果。

“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國家為了優化營商環境確實下足了決心、給足了力度,市場活力迸發、市場主體活躍的高質量、高水平發展格局勢必加速形成。”周瑞軍說。

本報北京10月30日訊

編輯:李澤杰

關鍵詞:條例 市場 環境 營商 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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