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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部:提高刑案辯護率 保障律師執業權

2017年10月31日 14:18 | 作者:李萬祥 |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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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出臺了《關于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這項試點被認為將進一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加強人權司法保障,促進司法公正。

按照規定,律師刑事辯護全覆蓋將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廣東、四川、陜西8個省(直轄市)試點,試點省(直轄市)可以在全省(直轄市)或者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工作。試點期限為一年。

“刑事案件直接關系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這些最重要的價值,在現代社會中,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因此,刑事辯護的全覆蓋就涉及每個人、每個家庭,從實質上提高了人權保護的數量和質量。”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李貴方說。

通知辯護范圍擴大至普通程序一二審及再審案件

目前,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均有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辦法》所指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主要是刑事案件審判階段的律師辯護全覆蓋。

據介紹,刑事辯護是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全國主要從事刑事辯護業務的律師約為5.2萬多人。受律師資源、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律師執業能力等因素影響,刑事訴訟案件律師辯護率較低成為刑事辯護中突出問題之一。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顧永忠說,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訴訟活動中律師辯護率只有30%左右,這與“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和“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大改革舉措極不適應,“可以說在沒有律師充分參與辯護的情況下,這兩項改革是難以取得預期效果的”。

“提高刑事案件律師辯護率是檢驗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的一項重要指標。只有大幅度提高律師刑事辯護率,推動更多的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才能促進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的建立,更加有效地防范冤假錯案。”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司長周院生表示。

新出臺的《辦法》明確,將通知辯護范圍擴大到法院階段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所有一審案件、二審案件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也就是在刑事案件審判階段,除了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條件的被告人提供辯護外,其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二審、再審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也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同時,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派駐的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在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前,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可以提出法律幫助請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派駐的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不得限制辯護律師合理閱卷次數

依據《辦法》,人民法院作出召開庭前會議、延期審理、二審不開庭審理、宣告判決等重大程序性決定的,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辯護律師。人民法院應當依托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及時向辯護律師公開案件的流程信息。

加強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是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的內在動力。為此,《辦法》進一步保障刑事辯護律師的知情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等權利。此外,《辦法》還規定建立健全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快速處置機制,暢通律師維護執業權利救濟渠道,明確人民法院監察部門負責受理律師投訴,要求公開受理機構聯系方式。

在顧永忠看來,推動律師辯護全覆蓋,不只是要提高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辯護率,解決律師辯護“量”的問題,而且要解決律師辯護“質”的問題。也就是要從多方面調動律師參與刑事辯護的積極性,保障他們確實在刑事辯護中發揮積極作用。

《辦法》提出,辯護律師提出閱卷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時安排辯護律師閱卷,無法當時安排的,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原因并在無法閱卷的事由消除后3個工作日以內安排閱卷,不得限制辯護律師合理的閱卷次數和時間。辯護律師可以帶一至二名律師助理協助閱卷。律師發現案卷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等情況時,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安排核對、補充。

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并通知辯護律師。人民法院同意的,應當及時收集、調取相關證據。人民法院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辯護律師要求書面答復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這些規定的落實,將為律師開展刑事辯護業務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有利于充分發揮律師在刑事案件審判中的辯護作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王俊峰說,當前,我們正在研究籌建以刑辯律師為主體的組織平臺,不斷提升刑辯律師執業水準,為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堅實保障。

法院未履行通知辯護職責將被追責

據了解,2016年浙江全省為1.9萬名沒錢請律師、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師出庭辯護,辯護率達95.4%,繼續保持全國第一。近幾年來,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數量實現較快增長。

能交出這樣的成績單,源于2011年浙江省司法廳就會同省高院出臺文件,將基層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等7種情形列入法院指定辯護的范圍。此后出臺的相關文件又明確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本人又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商請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些舉措都極大提高了刑事案件律師辯護率。

李貴方說,從目前來看,律師介入辯護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當事人委托;二是法律援助案件;三是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四是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辯護,主要是指派社會律師,也包括部分法律援助律師。只要是被告人自己未委托辯護人,又不符合必須法律援助條件的,就一律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社會律師等提供辯護,從而實現刑事辯護的全覆蓋。

為確保刑事案件律師辯護有效全覆蓋,《辦法》明確規定二審人民法院發現一審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辯護職責,導致被告人在審判期間未獲得律師辯護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辦法》強化責任追究,對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辯護職責,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未履行指派律師等職責,導致被告人審判期間未獲得律師辯護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辦法》提出,建立多層次經費保障機制,加強法律援助經費保障,確保經費保障水平適應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需要。其中,探索實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擔部分法律援助費用是此次試點的創新提法。

提高律師刑事辯護質量是實現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的長久保證。為此,《辦法》規定辯護律師應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規范誠信履行辯護代理職責,勤勉盡責,不斷提高辯護質量和工作水平,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同時,規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對辯護律師的監督指導職責。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律師 辯護 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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