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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晉江發文禁止教師從事“微商” 仍處在自查階段

2017年03月31日 09:31 | 作者:王煜 左燕燕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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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問

教育部門發文“禁微商”是否適當?

有專家稱沒必要管,也有專家認為教師身份特殊,發文規范合理

新京報記者檢索發現,網絡上關于教師從事微商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止。不少學生家長稱,在看到教師發布的商品信息后,會覺得“尷尬”,“買或者不買都不合適”。

南京一名在編教師告訴新京報記者,在工作之余,自己也從事“微商”。不過,這名教師強調,自己在發朋友圈宣傳產品時,會屏蔽學生及家長,也不會將“廣告”打到家長群。“一個是怕給家長制造麻煩,另外也為了避嫌。”上述教師稱,教師工作時間比較固定,社交圈單一且“窄”,從事微商除了增加收入之外,也有擴展交際圈等考慮。

教育學者熊丙奇認為,在晉江市教育局看來,教師從事微商,會影響教師形象和教學工作,甚至出現強制學生和家長購物的情況。他表示,這些問題,并非從事“微商”必然出現的問題。對于教師從事微商,應當從學校內部管理的角度來解決,例如加強教育資源的配置和優化,保證教師本職工作完成好,“沒有必要管8小時之外的事”。如果出現利益輸送,家長可以通過教師委員會等合法的維權渠道來解決。

而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偉東認為,盡管沒有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但是教師其身份特殊。教師兼職做微商,如果利用職務影響經商,與教學工作相沖突,因為職業的特殊性,而帶來負面影響。考慮到這些,那么這項通知本身是沒有問題的。

行政手段干預是否有根據?

教育局認為教師屬公職人員,禁止參與經營活動;專家稱“不能一棍子打死”

晉江市教育局認為,教師屬于國家公職人員,身份特殊,從事微商只是載體發生變化,但本質上還是“做買賣賺錢”,屬于經營活動,應當予以制止。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晉江市教育局的發文依據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而在2016年1月新施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也有類似規定。

而在熊丙奇看來,就目前來說,尚無法律規定禁止教師利用課余時間兼職。盡管《公務員法》有規定,但教師不屬于公務員,沒有享受公務員的權益和福利保障,因此不能直接按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華南理工大學政府績效評價中心主任鄭方輝表示,在實際操作中,要將教師與公務員區別對待,而在教師內部,事業編制與合同制教師也應有所不同,不能“一棍子打死”。事業編制教師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分。對于合同制教師而言,教學僅為工作,按勞動獲取報酬,在正常工作之外參與經營性質活動,主管部門則不宜過分干預。

不過,鄭方輝也強調,教師工作不僅僅在課堂,日常備課等需要耗費大量時間,而如果專注于從事經營性活動,則會分散精力。他表示,作為教師,應當區分好“主業”和“副業”,保證教學質量。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王煜 左燕燕

編輯: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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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福建 晉江 教師 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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