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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免責“生死狀”是種責任僥幸

2016年09月30日 10:17 | 作者:堂吉偉德 |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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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就是讓我們簽署意外死亡學校免責條款嗎?”說這話的,是天津醫科大學的一名學生。原來,最近,天津醫科大學要求學生簽署一份“參加大學生體質健康測試責任書”,其中第四條規定:學生如果因測試造成或導致傷殘、人身損失或死亡,學生及其家屬放棄追究組織者賠償的權利。由此引發學生的不滿,才發出了這樣的質疑。(9月29日《央廣網》)

類似做法已出現多起,譬如2013年,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要求新生與校方簽訂《學生管理與學生自律協議書》。協議書明確:“學生本人對自殺、自傷引起的后果承擔責任”。2014年,蘭州城關區一名高齡環衛工被迫簽“生死狀”,承諾工作中的一切人身損害由自己承擔。有了法律和權利意識的雙重缺失,傷殘免責“生死狀”自然無以獲得法律的支持,也得不到道義的放行,然而為何相關責任主體依然樂此不疲,根本原因還在于心存僥幸。

其實,對于學校的權利保護,法律有著明確的規定。教育部發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其中第三條規定,“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第四條規定,“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從這一點來說,只要事后的認定能夠確定出具體的責任者,那么有無這么一條責任書,都不會影響雙方糾紛的化解。

免責的前提是履行了責任。比如學校要盡到告之義務,并對學生進行必要的體檢。與此同時,學生也必須真實報告自己的情況,不得故意隱瞞情況,比如患有嚴重的疾病等,而導致意外事件的發生。相反,若是學校沒有給予告之或者提醒,而學生又故意隱瞞了自己的真實情況,那么有無一紙“責任書”,都不能成為雙方共同的免責清單。若不能對此有正確的認識,就會對“責任書”過度倚重,從而忽略了自己應履行的責任,并作為無視相對方責任的理由。

學生的不滿與質疑,其實也是基于權利保護的一種焦慮。與之相對應的,則是學校基于出現事故后,對意外發生后學生和家長“以鬧維權”的憂慮。某種意義講,雙方的這種焦慮具有相似性和共通性,唯其解決之道,還是要在對自己負責的同時,具有反求諸己的立場,如此才能避免和防止免責書最終成為自我安慰的擋箭牌。

盡了職責并不代表沒有責任,考量盡責的好壞,按照通常的說法,“不看過程看結果”。事實上,校園安全事故頻頻發生,并不在于基礎約定,也不在于安保條件,而在于人性的管理和對學生心理的關懷。很明顯,有沒有“生死狀”,學校當承擔責任還得照樣承擔,一張“生死狀”起不了“免責牌”的作用。

所以,與其強簽“生死狀”逃避責任,不如扎實做好工作未雨綢繆,這才是責任主體應有的態度和作風。若是沒有基于權利的立場,并以法治的思維和方式去解決問題,心存僥幸就會成為權利漠視,利己的焦慮就會演變成一種不信任和對立。沒有了法治的解決路徑,傷殘免責“生死狀”就會成為群體互傷的兇器。(堂吉偉德)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天津醫科大學 傷殘免責 生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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