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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出議案,認真發言也是履職

2016年03月04日 11:36 | 作者:朱恒順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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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代表來說,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應當按時出席各種會議,包括全體會議、代表團會議、小組會議等,需要認真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兩院報告”、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和有關的法律案,認真審查財政預算等。如果一個代表能夠在各種會議上,積極地就相關的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提出有價值的意見,就不會辜負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委托,就是一個合格的代表。

相反,如果有的代表參加審議活動時,一言不發甚至缺席有的小組會議,即使他在會議期間提出再多的議案和建議,都不能算是合格的代表,因為,他沒有在審議時把他所代表的民眾的意見反映到會上。當然,發言也不能是泛泛地空談,更不能是吸引眼球式的“炮轟”,必須以廣泛調研為前提,以深厚民意為根基。對代表來說,在會議召開期間,依法對有關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評,甚至在相關的討論和表決中表示不同意見,只要是代表了廣大民眾的意見,也都是積極履職的表現。

還需強調的是,依照代表法的規定,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執行代表職務。因此,即使會議期間沒有提出議案建議,但能夠積極參加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履職活動,積極反映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民眾的意見,也是積極履職的表現,都是稱職的代表。另外,依據法律,代表建議也完全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所以,對有些代表來說,如果會議期間由于各種原因,未能提出議案和建議,完全沒有必要有太大的壓力。

編輯: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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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代表委員 議案 發言 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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