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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態下財稅體制改革需啃哪些硬骨頭

2015年03月31日 12:12 | 來源:人民政協報·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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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

  去年是新一輪財稅改革的啟動年,預算制度改革、PPP模式推進、地方債務管控、清理稅收優惠政策等得到了落地。2015年是我國“十二五”規劃實施的收官之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之年”。對財稅改革來說,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新常態下財稅改革的關鍵是什么?許多已經出臺的改革政策如何更好地實施?又有哪些財稅改革政策會落地?梳理全國兩會期間委員們提交的提案和建議,會為深化改革提供有益的參考。

 

  全國政協委員、永隆銀行董事長馬蔚華:

  加快金融業“營改增”的步伐

 

  隨著新版《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的頒布,經營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經銀監會批準可以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這為金融租賃公司拓寬融資渠道、增加資產流動性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但是,受制于稅務問題,目前金融租賃公司已上報和準備上報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均局限于營業稅項目。這是因為,雖然金融租賃行業已于2012年執行了“營改增”,但作為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潛在投資者,銀行、信托等其他金融同業尚未執行“營改增”,導致了增值稅抵扣鏈條的斷裂。

  從稅務的角度看,資產證券化引發的債權轉讓一旦構成了租賃資產的出表,則租賃合同項下的債權以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都轉移給了證券化資產的投資人,金融租賃公司自身的資產負債表中將不再包含相應債權。即使后續階段承租人繼續向金融租賃公司支付租金、并由金融租賃公司將租金轉交給投資人,金融租賃公司也僅僅是履行代收代付的職責,因此,也就不能向承租人開具租金增值稅發票,這直接導致金融租賃公司無法開拓增值稅項目的證券化業務。

  隨著時間的推移,金融租賃公司的營業稅項目規模將逐步減少,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常態化開展必然會觸及到增值稅項目,“增值稅由誰開票”、“如何界定金融租賃公司實際承擔的增值部分”等都是未來資產證券化業務無法回避的問題。

  在目前情況下,為拓寬租賃公司融資渠道,加快金融租賃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從實質重于形式的角度出發,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 建議允許金融租賃公司在資產出表后繼續按租賃合同向承租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一方面,承租人具有取得增值稅發票的基本權利。從承租人和投資人的角度看,根據合同法下“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資產證券化引發的債權轉讓行為并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有效性。無論租金的債權人是金融租賃公司還是投資人,承租人支付租金即代表履行了租賃合同中的義務,應取得相應的增值稅發票用來抵扣自身的銷項稅額。而作為證券化資產投資人的銀行、信托等同業,由于仍執行營業稅,在投資證券化資產的業務中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

  另一方面,金融租賃公司也有向承租人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義務。從業務模式來看,以資產證券化為代表的租賃資產出表業務其本質是一種融資業務,即金融租賃公司基于流動性管理的需求,以承租人未來所應支付租金作為資產,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以獲取資金的一種融資行為。在這類業務中,金融租賃公司僅轉移了租賃合同項下承租人未來支付租金的收益權,并未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的物權轉讓給投資人。在這種情況下,金融租賃公司不可避免地需要承擔增值稅發票的開票義務,以保障承租人在租賃合同項下的合法權益。

  同時,對于承租人,因并未與作為證券化資產投資人的銀行、信托等機構簽訂租賃合同,自然也不會接受對方開具的任何發票。

二、 建議將轉讓對價與應收租金的差額作為使用該融資方式所產生的融資成本,比照借款利息作為當期銷售額的扣減項。

  基于前述將資產證券化視同融資行為的判定,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金融租賃公司代投資人開具增值稅發票,其中,轉讓對價與應收租金之間的差額即為租賃公司使用該融資方式所產生的資金成本,建議允許將這部分融資成本應比照借款利息作為當期銷售額的扣減項,體現增值稅對增值部分繳稅的基本原則。

 

  全國政協委員、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院長賈康:

  “綠色”財稅是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以環境稅和“稅制綠化”為代表的綠色財稅制度改革,是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追求可持續發展、實現“中國夢”的必然選擇。我國現在尚未設立專門的環境稅種,現行的環保排污收費政策征收標準偏低,范圍過窄,整體環境稅收政策缺乏系統性,相關稅收優惠也缺少針對性、靈活性和有效性。環保效果不顯著,在一定程度上與此有關。應加快環境稅立法、盡快推進環境稅改革,建議:

一、 順應總體財稅改革的方向和部署開征環境稅。在保持宏觀稅負穩定前提下,一方面進行結構性減稅,選擇一些特定稅種削減其稅負水平;另一方面通過結構性加稅,即開征環境稅彌補減稅帶來的稅收收入減少。從而在穩定宏觀稅負的同時,實現優化稅收結構、提升經濟增長質量的目標。以開征環境稅為切入點,還可促進理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環境治理上的事權財權關系,未來環境稅收入歸屬和使用上應當更多向地方政府傾斜,由地方政府承擔更多的環境治理以及監督企業減少污染排放的職責。

二、 抓住有利時機加快立法爭取盡快實操。近期和未來一段時間市場煤價油價的下行,使通脹壓力緩解,也提供了開征環境稅的重要時機。此時開征環境稅,企業更容易消化,因而環境成本上升帶來的企業運行成本上升,對宏觀層面整體經濟運行的影響也較小。

三、 通過開征環境稅,引發相關的行政、司法、社會管理體制的“法治化”配套改革。不僅會使保護環境的稅收調節更加合理、透明和有效,也會對其他領域的相關改革起到示范作用。

四、 做好開征環境稅的公共宣傳工作。應利用多種宣傳工具和渠道,對環境稅法和改革方案進行細致和系統的宣傳。一方面這可以促進更有效地收集企業和公眾對于環境稅的意見和建議,從而進一步完善稅改方案;另一方面,也可以減少企業和公眾對于環境稅及其影響的顧慮,從而減少征稅阻力。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復星(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郭廣昌:

  用全球視野制訂境外投資稅收政策

 

  典型的民營企業一般都采用自然人股東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等形式,開展經營。為擴大企業規模等目標,兼并重組成為重要的手段。目前,企業層面重組的稅收政策已相對完善,但以自然人為股東的企業發生重組交易時,與之配套的自然人股東稅收處理的個人所得稅政策目前卻并沒有明確。因此,建議國家應該盡快予以明確,以鼓勵以自然人為股東的企業加快兼并、重組步伐,更好地“走出去”。在未明確之前,應按“法無規定不征稅”原則,穩妥處理相關交易的稅務問題。

  而隨著合伙企業法的出臺,投資活動中,合伙企業組織形式被越來越多地使用,但在納稅實務中問題頗多。比如,境內合伙企業作為投資者,收到的持有期被投資企業的稅后利潤分配額,許多地方的稅務機關以合伙企業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為由,不對此項免稅所得性質予以認定。而當合伙企業以此項所得額往合伙人層面(企業投資人)分配時,又以不符合直接投資條件(中間加了一層合伙企業)為由,對本屬于免稅收入的所得額予以征稅,從而造成重復征稅。建議應明確合伙企業的稅收政策與征稅程序。

  此外,還應該進一步完善境外納稅申報制度,將匯總、合并納稅的范圍局限在境外設立分公司形式,即在境內外總分機構之間合并納稅,并允許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互補,以還原“走出去”企業真實經營狀況;允許企業設立海外投資虧損準備金,緩解虧損對企業持續經營的沖擊,幫助企業擺脫困境,從整體上減輕企業稅負,增強企業的海外競爭力;完善服務企業對外投資的稅收征管措施,在各級稅務機關建立對外投資的服務機構;出臺稅收政策前聽取一定數量企業的意見,并在完成各類測試后再具體實施,以增加規范的確定性和穩定性;結合基層征管實際,細化特別納稅調整執行的實質判斷與步驟等。

 

  大氣污染問題很大程度上是燃油造成的,成品油消費稅應更多地用于改善油品質量。目前國內成品油消費稅征收依然沿用1994年的分稅制體制,全部從煉廠環節征收后并上繳國庫,相關稅金在大氣污染治理上作用發揮不好,對油品消費大省來說也不盡合理。燃油所產生的環境污染主要發生在油品消費地,大氣污染治理和防控應嚴格按照“誰消費、誰繳稅、誰治理”的原則。由于各個省、區的情況不一,如果能按比例返還消費地,采取不同的治理方案可能效果會更好。建議將所征收的成品油消費稅,尤其是去年年末以來新增的消費稅稅金,部分返還至成品油消費地,由地方政府統一用于治理大氣污染等環保事業。

  ———全國政協委員、四川省成都市政協副主席戴曉雁

 

  電子商務的從業人員,大多數都是小微企業,小都可能談不上,是微型企業。針對收入幾十萬元的微型企業來收稅,對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利,還是要放水養魚。應該針對小微企業、個人商家分類分步實施。政策出臺后,每個商家都擁有納稅識別號,對于一些小微企業和個人商家可以采取免稅政策。對于有了一定規模經營額的商家來說,有關部門應該要求其進行納稅,使商家們明白自己的責任和義務。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電子學會秘書長徐曉蘭

 

  完善污染排放收費制度和生態環境的有償使用制度,對消耗大、污染大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懲罰性的費用,對節能減排的設備和產品則給予適當的減免或者返還;完善環境治理的稅費制度,建立生產、銷售、回收處理和再生產的良性循環機制。同時,強化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通過產品加價銷售方式,將產品的回收費用、污染物排放費用和污染治理費用加付于整個產業鏈上,在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中逐級分解回收成本。

  ———全國政協委員、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毛蘊詩

 

  對解決地方政府性債務問題的四點建議:破除GDP至上的政績觀,將政府性債務管理納入地方政府和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范圍;進一步摸清債務風險底數,并根據不同風險,采取相應化解措施;構建地方債務風險預警機制,逐步形成全國統一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信息系統,提高地方債務信息透明度;切實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監管,根據地方政府經濟發展需求、財政收入水平、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舉債規模上限,嚴控地方政府債務增量。

  ———全國政協委員、深圳市海陸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盧紹杰

 

  我國消費趨勢正驅使餐飲大眾化成為主流,但另一方面稅費依然“高端化”,“稅重費多”已使中國餐飲企業處于發展和滑落的尷尬處境中。為了未來中國餐飲行業穩步發展,建議降低餐飲業稅費負擔。一是將餐飲業營業稅由現行的5%下調至3%。同時,對餐飲業中的早餐這種微利、服務民生類的項目給予免稅;二是建議國家在“營改增”中將餐飲業單獨列出來,考慮設定一個平均抵扣率,或者將餐飲業作為小規模納稅人采取簡易征收的方式對待;三是取消企業所得稅隨營業稅征收的規定,實行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四是對行政部門對餐飲企業的各種收費來一次徹底集中的清理;五是給予餐飲業社會保險補貼;六是減輕餐飲業的水電氣負擔。

  ———全國政協委員、陶然居集團董事長嚴琦

 

  建議按照公平稅負原則,逐步擴大稅收優惠受惠面。放寬增值稅起征點適用范圍,將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納入進來;允許小規模納稅人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放寬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資格和條件。將“微利”由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適當提高;將小型微利企業中“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列為永久性優惠政策,同時將6萬元的標準適當提高。將免稅范圍從當前的企業月銷售收入2萬元以上提高為5萬元以上。對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技術創新型企業等,免征企業所得稅。擴大小微企業技術創新費用加計扣除比例。同時建議清理和取消各種不必要、不合理的收費,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將小微企業分別向國稅、地稅兩處申報的現狀簡化合一。

  ———全國政協委員、瑞華會計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連起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新常態 財稅體制改革 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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