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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說法 | 在中國,"合同"一詞是怎么來的?

2020年11月13日 17:19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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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全國政協委員讀書活動正式啟動。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7月初,全國政協社法委開通“學習民法典”讀書群,組織委員在群內學習、討論、交流。

本期,我們分享全國政協社法委駐會副主任呂忠梅在群內的發言內容——“合同”一詞在中國的由來。

民法典第三編為“合同編”,民法典第436條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經常會有人問我,“合同”一詞是怎么來的呢?在中國,還有一個詞是“契約”,“契約”就是“合同”嗎?

這要從中國古代的“契約”一詞說起。在中國,“契”是很早就出現了的詞匯,后來才將“契約”合用。“契”既指一種協議過程,又指一種協議的結果。《說文解字》的解釋是:“契,大約也。”這里的“大約”,是指邦國之間的一種盟約、要約。為了保證這種盟約有效,還要輔之以“書契”。“書契,符書也。”是指用來證明出賣、租賃、借貸、抵押等關系的文書,以及法律條文、案卷、總賬、具結等。可見,在中國古代,契約作為一種盟約和約定的媒介或形式已經出現。

經研究發現,記載我國最早契約內容的書籍是西漢辭賦家王褒的《僮約》。最早的契約實物是新疆吐魯番出土的西晉泰始九年(公元273年)一份寫在木簡上的《翟姜女買棺約》,全文為:“泰始九年二月九日,大女翟姜女從男子欒奴買棺一口,賈(價)練(白絹)廿匹。練即畢,棺即過。若有人名棺者,約當欒奴共了。旁人馬男,公知本約。”這份買棺約有時間、當事人雙方姓名、交易物的名稱、數量、價格、事后糾紛(如有人稱棺材是不屬于賣主的)的處理辦法以及此買賣的旁證人,是一份格式完備的買賣契約。

值得注意的是,這份木簡的正面上端有“同”字的右半邊。可以推想,這份契約應該還有相同內容的另外一簡,上有“同”的左半邊。買賣雙方各持一簡,合起來則為一完整的“同”,這就是“合同”的來由。因此,“契約”又可稱為“合同”。

還有一種說法,古代君主傳達命令或征調軍隊需要一種信物作為憑證,這種憑證稱為“兵符”。兵符由多種材料制成,但共同特性是將一只“符”剖為兩半,右半邊在君主手上,左半邊發給地方官吏或統兵將帥。調發軍隊時,須有使臣持符,兩符相合,方能發兵。歷史上,曾經出現過“虎符”“龜符”“魚符”“兔符”等多種形狀的銅鑄符。在唐代,武則天改用“ 魚符”。魚符分左右兩半,中縫處刻有“合同”二字,每半邊符上都有半邊字,合在一起才見完整的“合同”兩字,所以又稱此符為“合同”。后來,將這種方式用在簽訂契約上,一式兩份,中縫蓋章,雙方各持一份憑據。這種憑證統稱為“合同”。

可見,在中國古代,“合同”是驗證契約的一種標記,就像我們今天依然使用的押縫標志,本身并不是當事人之間協議。但因為這種標志具有特定含義,逐漸成為了“協議”的指稱,有人便將“契約”與“合同”混用,相互指代,并逐漸被人們所接受。《周禮·秋官·朝士》記載:“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唐代賈公彥將其注解為:“云判,半分而合者,即質劑、傅別、分支合同,兩家各得其一者也。”元代無名氏《合同文字》楔子:“一應家私財產,不曾分另,今立合同文書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清代翟灝的《通俗編·貨財》:“今人產業買賣,多于契背上作一手大字,而于字中央破之,謂之合同文契。商賈交易,則直言合同而不言契。其制度稱謂,由來俱甚古矣。”

新中國成立之前,立法、法學著述和習慣稱謂基本上都使用“契約”一詞,臺灣省至今仍然沿用。1949年以后,大陸的法律文件經歷了將“契約”“合同”交叉使用甚至并用到只使用合同的過程。如1950年9月《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關于機關、國家企業、合作社簽訂合同契約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凡機關、國家企業、合作社之間有主要業務行為不能即時清潔者…… 必須簽訂合同。”但第三條為:“機關、國家企業、合作社向銀行申請貸款中,應具備上級機關或主要機關批準的事業計劃及財務計劃,并簽訂契約。”可見,當時“合同”與“契約”是混用的。50年代中期以后,“契約”為“合同”所逐漸取代。目前,能見到的我國立法文件中最后一次使用“契約”,是1957年4月擬成的《買賣契約第六次草稿》,也是50年代民法典草案的重要組成部分。70年代以后,“合同”一詞在我國得到廣泛的承認與運用,“契約”在立法文件中不再出現,“合同”成為了通用概念。

但是,因為“契約”是各國民法典使用較多的一個詞,在學者們學術研究中,現在也還會使用“契約”一詞,并且經常與“合同”通用。日常生活中,也有習慣使用“契約”一詞的現象,如人們習慣說“地契”“房契”等,這種說法實際上也是作為“合同”同義語在使用。

關于“合同”與“契約”在西方民法典中的差異,以及與中國的不同之處,將在后續文章中與大家分享。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合同 契約 中國 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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