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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遭非法入侵可以實行防衛

2020年09月04日 10:01 |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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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發布“正當防衛”認定新規,對正當防衛起因、時間、對象條件等提出十方面規則

住宅遭非法入侵可以實行防衛

昨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及7個典型案例。《指導意見》對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對象條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規則,其中提出,“對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并對正當防衛、防衛過當和特殊防衛的具體適用做出明確要求。

只有面對生命危險時才能正當防衛嗎?防衛時造成侵害人死亡怎么辦?面對一群不法侵害人是否只能對主要侵害人實施防衛?正當防衛“松綁”是否會被濫用?對這些問題,《指導意見》一一予以解答。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與不法行為作斗爭的重要法律武器。但實踐中,對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仍趨保守。法律中關于正當防衛的條款此前也被稱為“沉睡條款”。

近年來,“于歡案”“昆山龍哥案” “福州趙宇案”“淶源反殺案”等涉正當防衛案件引發廣泛關注。伴隨著這些案件的出現,正當防衛制度也逐漸被激活。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啟波表示,針對當前司法實踐對正當防衛的適用“畏手畏腳”的現狀,為正當防衛適當“松綁”、鼓勵見義勇為、依法保護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是完全必要的,但“松綁”必須在法治框架內進行。

焦點1

哪些行為屬于不法侵害?

侵犯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公私財產以及非法入侵住宅等

正當防衛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什么是不法侵害?

《指導意見》第五條對不法侵害作出詳細規定: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對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

對于正在進行的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實行防衛。成年人對于未成年人正在實施的針對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實行防衛。

焦點2

如何界定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按社會公眾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

關于時間條件的判斷,《指導意見》第六條強調,對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啟波表示,辦案中要把防衛人當普通人,不能強人所難。實踐中,個別案件的處理結果與社會公眾的認知出現較大偏差,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辦案人員脫離防衛場景進行事后評判,而沒有充分考慮防衛人面對不法侵害時的特殊緊迫情境和緊張心理。這就勢必導致對正當防衛的認定過于嚴苛,甚至脫離實際。

姜啟波解釋,必須堅持一般人的立場作事中判斷,即還原到防衛人所處的具體情境,設身處地思考“一般人在此種情況下會如何處理”,堅持綜合判斷原則,不能對防衛人過于嚴苛,不能強人所難,更不能做“事后諸葛亮”。

焦點3

發生爭執后還手是“正當防衛”嗎?

先動手一方手段明顯過激,或對方努力避免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一般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因現實中,防衛行為與斗毆具有外觀上的相似性,《指導意見》要求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斗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斗,對于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

雙方因瑣事發生沖突,沖突結束后,一方又實施不法侵害,對方還擊,包括使用工具還擊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不能僅因行為人事先進行防衛準備,就影響對其防衛意圖的認定。

焦點4

實施防衛是否只能針對直接侵害人?

防衛對象包括現場組織者、教唆者等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

面對一群不法侵害人,實施共同侵害,作為防衛人,是否只能對主要侵害人進行反擊,此前,一直存在爭議。

姜啟波表示,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但是,不能狹隘地將不法侵害人理解為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現場的組織者、教唆者等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

不法侵害人是未成年人怎么辦?《指導意見》規定,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盡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進行反擊。

焦點5

防衛時造成侵害人死亡怎么辦?

針對嚴重暴力行為可實施特殊防衛,致侵害人死亡不負刑責

面對殺人、強奸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刑法有特殊防衛的規定。此前,檢察機關辦理的昆山“龍哥”案、河北淶源反殺案等都是依法適用特殊防衛作出處理。

此次《指導意見》對如何準確認定特殊防衛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

對于“行兇”這一司法實踐中的認定難點,《指導意見》強調了兩方面的判斷因素:一是使用致命性兇器;二是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現實、嚴重、緊迫的危險。

對于“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不是指向具體的罪名,而是指具體的犯罪手段。《指導意見》指出,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衛。

實施特殊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表示,考慮到這些犯罪都嚴重威脅人身安全,被侵害人面臨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很難辨認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程度,也很難掌握實行防衛行為的強度。如果規定得太嚴,就會束縛被侵害人的手腳,妨礙其與犯罪作斗爭的勇氣,不利于公民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焦點6

如何認定防衛是否“過當”?

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一般認知作出判斷

與正當防衛相比,防衛過當只是突破了限度條件,即“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為統一法律適用,《指導意見》明確: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指導意見》指出,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于重大損害。

最高法解釋,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

焦點7

正當防衛“松綁”是否會被濫用?

“松綁”在法治框架內進行,要防止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

正當防衛“松綁”、鼓勵正當防衛是否會導致逞兇斗狠、防衛權濫用?

《指導意見》在強調維護公民正當防衛權利的基礎上,也強調要防止權利濫用,對于以防衛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

《指導意見》第十條要求,防止將濫用防衛權的行為認定為防衛行為,對于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姜啟波表示,針對當前司法實踐對正當防衛的適用“畏手畏腳”的現狀,為正當防衛適當“松綁”、鼓勵見義勇為、依法保護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是完全必要的。但也必須注意和強調,“松綁”必須在法治框架內進行,要切實防止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把防衛過當認定為正當防衛,甚至把不具有防衛因素的故意犯罪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

案例1

見義勇為致人重傷 檢察機關認定正當防衛

昨日發布的7個典型案例中,曾引發廣泛關注的“福州趙宇案”入選。

2018年12月26日晚11時許,李某與在此前相識的女青年鄒某一起飲酒后,一同到達福州市晉安區某公寓鄒某的暫住處,二人在室內發生爭吵,隨后李某被鄒某關在門外。李某強行踹門而入,謾罵毆打鄒某,引來鄰居圍觀。

暫住在樓上的趙宇聞聲下樓查看,見李某把鄒某摁在墻上并毆打其頭部,即上前制止并從背后拉拽李某,致李某倒地。

李某起身后欲毆打趙宇,威脅要叫人“弄死你們”,趙宇隨即將李某推倒在地,朝李某腹部踩一腳,又拿起凳子欲砸李某,被鄒某勸阻住,后趙宇離開現場。經鑒定,李某腹部橫結腸破裂,傷情屬于重傷二級;鄒某面部挫傷,傷情屬于輕微傷。

公安機關以趙宇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偵查終結后,以趙宇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認定趙宇防衛過當,對趙宇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福州市檢察院經審查認定趙宇屬于正當防衛,依法指令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對趙宇作出絕對不起訴決定。

【說法】

為何認定正當防衛?

趙宇的行為手段、行為目的、行為過程、行為強度等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最高法表示,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

“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采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更不能機械地理解為反擊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的方式要對等,強度要精準。防衛行為雖然超過必要限度但并不明顯的,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最高法稱。

本案雖然造成了李某重傷二級的后果,但是,從趙宇的行為手段、行為目的、行為過程、行為強度等具體情節來看,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趙宇在阻止、拉拽李某的過程中,致李某倒地,在李某起身后欲毆打趙宇,并用言語威脅的情況下,趙宇隨即將李某推倒在地,朝李某腹部踩一腳,導致李某橫結腸破裂,屬于重傷二級。從行為手段上看,雙方都是赤手空拳,趙宇的拉拽行為與李某的不法侵害行為基本相當。

從趙宇的行為過程來看,趙宇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行為是連續的,自然而然發生的,是在當時場景下的本能反應。李某倒地后,并未完全被制服,仍然存在起身后繼續實施不法侵害的現實可能性。此時,趙宇朝李某腹部踩一腳,其目的是阻止李某繼續實施不法侵害,并沒有泄憤報復等個人目的,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案例2

被打耳光持刀連砍他人頭部 不算正當防衛

昨日發布的7個典型案例中,還包括一起濫用防衛權行為的案件。

被告人劉金勝與黃某甲非婚生育四名子女。2016年10月1日晚9時許,被告人劉金勝與黃某甲因家庭、情感問題發生爭吵,劉金勝打了黃某甲兩耳光。黃某甲來到其兄長黃某乙的水果店,告知黃某乙其被劉金勝打了兩耳光,讓黃某乙出面調處其與劉金勝分手、孩子撫養等問題。

黃某乙于是叫上在水果店聊天的被害人李某某、毛某某、陳某某,由黃某甲帶領,于當晚10時許來到劉金勝的租住處。黃某乙質問劉金勝,雙方發生爭吵。黃某乙、李某某各打了坐在床上的劉金勝一耳光,劉金勝隨即從被子下拿出一把菜刀砍傷黃某乙頭部,黃某乙逃離現場。李某某見狀欲跑,劉金勝拽住李某某,持菜刀向李某某頭部連砍三刀。

經鑒定,黃某乙的傷情屬于輕傷一級,李某某的傷情屬于輕傷二級。

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正當防衛以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為前提,對輕微不法侵害直接施以暴力予以反擊,能否認定為正當防衛,應當結合具體案情評判。黃某乙、李某某各打被告人劉金勝一耳光,顯屬發生在一般爭吵中的輕微暴力。此種情況下,劉金勝徑直手持菜刀連砍他人頭部,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劉金勝有期徒刑一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說法】

為何不認定正當防衛?

兩記耳光屬一般爭吵中的輕微暴力,有別于有目的的攻擊性不法侵害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正當防衛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制止行為。

“司法適用中,既要依法維護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也要注意把握界限,防止濫用防衛權,特別是對于針對輕微不法侵害實施致人死傷的還擊行為,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準確認定是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一般違法犯罪行為。”最高法表示。

本案中,黃某乙、李某某打劉金勝耳光的行為,顯屬發生在一般爭吵中的輕微暴力,有別于以給他人身體造成傷害為目的的攻擊性不法侵害行為。因此,劉金勝因家庭婚姻情感問題矛盾激化被打了兩耳光便徑直手持菜刀連砍他人頭部,致人輕傷的行為,沒有防衛意圖,屬于泄憤行為,不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記者 王俊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防衛 正當防衛 認定 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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