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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布強化法律監督推進毒品犯罪檢察治理典型案例

2020年06月26日 10:34 | 來源:最高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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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利用互聯網論壇實施毒品犯罪案

“園丁丁”制販大麻論壇系列案

一、 基本案情

“園丁丁”論壇是近年來國內規模較大的大麻論壇,該論壇通過邀請碼進入,設有大麻品種、種子、種植等10個分區38個版塊,會員1500余人,內容涵蓋大麻種植及大麻種子、種植用具、吸食工具、大麻買賣,為國內大麻吸食人群提供種植、交易渠道,逐漸成為制販大麻的源頭組織。2018年初,浙江省諸暨市公安機關發現查獲的吸毒人員所吸食的大麻均通過“園丁丁”論壇購買,遂立案偵查。2019年1月23日,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諸暨市人民檢察院審查發現,曹風等7名論壇版主管理各自版塊,發布數百條有關大麻的主題帖、交流大麻種植技術的回復帖。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版主具有一定的管理職權,在論壇中活躍程度較高,利用網絡發布大量種植大麻等制毒、販毒違法犯罪信息,為他人實施毒品犯罪創造了條件,也產生了制毒、販毒的實際后果,社會危害性大,情節嚴重,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朱必鑫等13名會員通過論壇學習種植經驗、購買種子和設備,種植大麻并銷售或者通過論壇直接購買大麻并尋找下家銷售,構成販賣毒品罪。

2019年5月20日檢察機關將案件提起公訴后,7名版主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至二年三個月不等刑罰,13名會員以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刑罰。檢察機關還就本案暴露出的互聯網監管漏洞等問題,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提出完善網絡空間治理的相關意見建議。

二、 典型意義

近年來,大麻濫用和涉網絡毒品犯罪均呈現上升趨勢,犯罪手段多樣、隱蔽性強,查證難度大。本案中,檢察機關積極引導偵查取證,拓展辦案思路,精準指控,不僅嚴厲打擊利用網絡實施的販賣毒品犯罪,還嚴厲打擊利用互聯網發布涉毒信息的犯罪行為,實現全鏈條打擊,使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懲處。同時,檢察機關還延伸司法辦案效果,積極參與網絡生態治理,推進源頭防控和治理。

案例二:快遞員隱瞞毒品案

劉某涉嫌隱瞞毒品案

一、 基本案情

劉某系上海某快遞公司快遞員,毒犯林某將一個藏有毒品的包裹通過劉某進行郵寄,次日又聯系劉某攔截該包裹。包裹返回倉庫后,劉某因無法聯系到林某,遂將包裹暫存于快遞柜內。公安機關查獲林某后追蹤到劉某,告知其寄出包裹內藏有違禁品,劉某擔心受到公司處罰,用一包大米偽造成林某所寄包裹交至公安機關。民警發現包裹內是大米后告知劉某包裹內本應藏有毒品,劉某知情后仍未及時交出包裹。次日一早,劉某主動交代并帶領民警取獲包裹,查獲其內藏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8余克。

2018年4月24日,公安機關以劉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審查逮捕,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以其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不批準逮捕。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收集快遞公司負責人證言及劉、林二人聊天記錄、交易往來清單,同時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復核辦案民警證言及劉某到案經過等,證實劉某隱瞞毒品的持續時間較短,從知曉可能藏有毒品到主動交代未超過24小時,帶領公安機關查獲涉案毒品,避免發生嚴重后果,其動機是擔心受到公司處罰,主觀惡性小,具有自首情節等。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根據本案事實和證據改變公安機關定性,認為劉某涉嫌隱瞞毒品罪,但情節輕微,經邀請三名人大代表作為中立第三方進行公開審查并取得一致同意后,對劉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 典型意義

快遞從業人員怠盡審核義務而為毒品犯罪提供便利,應予以重點關注,加強監管。本案對防范快遞從業人員實施毒品犯罪、防范快遞行業淪為毒品交易中轉站,具有一定警示作用。檢察機關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將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時認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改變定性為隱瞞毒品罪,準確認定了案件性質。同時,檢察機關通過引導偵查及自行補充偵查,查明涉案人員情節輕微,有自首情節,積極開展不起訴案件公開審查,聽取各方意見,作出不起訴決定。這也為快遞從業人員積極檢舉揭發毒品犯罪行為,起到積極引導作用。

案例三:保護民營經濟不起訴案

郝某某涉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案

一、 基本案情

郝某某系民營企業法定代表人,在未經公安機關備案的情況下,以公司名義從某化工廠多次購買硫酸3.8噸、鹽酸34.4噸,再銷售給某有色金屬公司,該有色金屬公司將購得的硫酸、鹽酸用于銅渡液、活化液生產。2018年鶴壁市公安局山城區分局對郝某某涉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案立案偵查。河南省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取證,實地走訪了解公司的生產狀況及硫酸、鹽酸的儲存、使用情況。了解到郝某某系民營企業負責人,涉案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采取羈押措施對企業發展影響較大,遂未對郝某某采取羈押措施。2019年1月21日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硫酸、鹽酸是我國列管的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郝某某未到有關部門備案,即買賣硫酸、鹽酸,其行為違反了《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但其銷售的硫酸、鹽酸,均被用于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依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郝某某的行為不構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檢察院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對于郝某某違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的行為,向鶴壁市山城區公安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對郝某某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對轄區內相關化工企業開展專項摸底排查,確保各企業依法經營。公安機關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檢察建議,進行了排查整改。

二、 典型意義

對于實踐中違規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要依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準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案檢察機關依法妥善辦理涉民營經濟案件,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審慎處理企業經營的不規范問題,對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機關還積極參與社會治理,準確制發檢察建議,促進企業規范、合法經營,為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四:存疑不起訴后繼續引導偵查成功追訴案

農子壯販賣毒品案

一、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四川省廣安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農子壯涉嫌販賣毒品案時,經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雖然有一定證據證實農子壯涉嫌販賣毒品,但證據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程度,遂對農子壯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后,繼續引導公安機關獲取相關檢材,積極協調開展司法鑒定,對其同案犯茍某進行說理教育等思想工作,促使茍某主動要求指認、辨認農子壯。至此,證實農子壯販賣2000余克海洛因給茍某的證據鏈條已形成。2018年2月6日,廣安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販賣毒品罪對農子壯提起公訴,2019年3月27日一審法院判決認定農子壯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農子壯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二、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準確把握毒品犯罪案件的起訴標準,防止“帶病”起訴,依法對證據不足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不放過案件線索,加大辦案力度,引導偵查機關補充、完善證據,構建完整的證據體系。待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后,依法提起公訴,犯罪分子被判處死緩,最大程度實現了不枉不縱的司法辦案效果。

案例五:抗訴后三人被改判重刑案

陳雄飛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一、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劉少輕向蔣華國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蔣華國聯系上家王易購買,王易又聯系其上家葛旻購買,葛旻則聯系被告人陳雄飛購買。陳雄飛安排馬仔將9500克甲基苯丙胺販賣給葛旻,葛旻將其中的8500克販賣給王易,王易將其中的8000克販賣給蔣華國,蔣華國全部販賣給了劉少輕。之后,各被告人再次以同樣的方式進行了毒品交易,均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全案查獲毒品共計20000余克。

2018年2月7日,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陳雄飛死刑,葛旻死緩,王易無期徒刑,蔣華國有期徒刑十六年。衡陽市人民檢察院以量刑畸輕為由提出抗訴,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全面審查案件后,以相關事實證據,使起初“零口供”的被告人陳雄飛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引導公安機關重新對其訊問并制作同步錄音錄像,進一步查清上下線等案件細節,排除證據矛盾;準確認定各被告人在毒品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販賣毒品的數量;查清劉少輕已涉嫌毒品犯罪,對其及時進行追訴(訴訟過程中劉少輕因病死亡)。2018年9月2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采納抗訴意見,維持對陳雄飛的死刑判決,改判葛旻死刑、王易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蔣華國無期徒刑。2019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被告人陳雄飛、葛旻的死刑判決。

二、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堅持全面審查案件事實,以證據為核心構建抗訴基礎,突破“零口供”被告人心理防線,促使其認罪,并通過仔細復核、補強證據,排除證據矛盾,完善證據體系,同時還及時追訴一名重要漏犯。通過抗訴,三名嚴重毒品犯罪分子均被改判重刑,其中一名被告人被改判為死刑立即執行,維護了國家法律統一適用。

案例六:追訴嚴重漏犯案

張春販賣、運輸毒品案

一、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1日,公安機關將雷長逢、汪錦俠涉嫌販賣毒品案移送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經全面審查證據,發現該案遺漏一名重要犯罪嫌疑人張春。調查發現,公安機關以張春“零口供”、毒資往來不明為由,未將張春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決定先自行補充偵查,承辦檢察官依法訊問張春,對其進行說理教育,展示證據,最終促使張春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檢察機關還多次與公安機關溝通,列出30余條退查意見,并引導公安機關補充調取了張春的微信、支付寶注冊信息、交易記錄、手機通話記錄以及與汪錦俠銀行卡交易記錄、聊天記錄等相關證據。

經自行補充偵查及引導補充偵查,檢察機關鎖定犯罪嫌疑人張春參與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900余克的犯罪事實,依法向公安機關發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要求補充移送起訴犯罪嫌疑人張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后,2019年7月10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雷長逢、汪錦俠、張春均以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三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二、 典型意義

毒品犯罪的隱蔽性較強,上下家“零口供”多,給打擊販賣毒品犯罪造成困難。為確保對毒品犯罪的“全鏈條”打擊,檢察機關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過程中,始終堅持深挖徹查。在辦理本案時,檢察機關主動進行監督,根據蛛絲馬跡,深挖關聯犯罪,并通過自行偵查、引導補充偵查,跟蹤監督,鍥而不舍,成功追訴一名死緩漏犯,依法嚴厲打擊了毒品犯罪。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毒品 檢察機關 公安機關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