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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共債共簽”原則擬入民法典

2019年06月26日 07:31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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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二審稿對夫妻債務、收養人條件、親子關系訴訟等作出重要調整

夫妻債務“共債共簽”原則擬入民法典

昨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多項法律草案,包括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民法典繼承編草案、疫苗管理法草案、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等。

其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新增了五大變化,對夫妻債務、收養條件、親子關系訴訟、隔代探望權等作出重要調整。

同時,二審稿保留了一審稿的諸多亮點,例如,疾病不再是禁止結婚的情形、增加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有一名子女者也可收養一名子女等等。 此外,一審后,一些社會公眾建議適當下調現行的結婚法定年齡標準。二審稿暫未采納這一觀點,仍采用“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的現行婚姻法規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

變化1

夫妻共同債務范圍擬在民法典中明確

二審稿: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讀:夫妻債務“共債共簽”原則擬寫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比此前的一審稿,二審稿新增了婚姻法第24條新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

現行婚姻法沒有具體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關夫妻債務的認定。2003年最高法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其中第24條近年來引發了較大爭議,一度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收到大量來信。2017年12月,法工委與最高法有關部門溝通研究,推動解決有關問題。2018年1月,最高法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即第24條新司法解釋),修改了此前司法解釋關于夫妻債務認定的規定。

不過,去年8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初次審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時,并沒有寫入第24條新司法解釋。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相關負責人當時解釋說,考慮到新司法解釋剛出臺不久,需要觀察評估,因而草案維持了現行婚姻法的有關內容。對此,分組審議時,不少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應該吸納第24條新司法解釋中的“共債共簽”原則等內容。委員鄧麗當時就表示,第24條新司法解釋出臺后,多起案件中的債權人提出了撤訴申請,司法解釋也受到了各界的歡迎,“從實際效果來看,這種比較成功的司法實踐內容,建議還是把它吸納到婚姻家庭編里。”

相隔10個月,此番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二審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增加了第24條新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

變化2

收養人增“無違法犯罪記錄”限定條件

二審稿:收養人應當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解讀:二審稿擬將“收養人應當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納入“收養人的條件”。

收養人必須具備哪些條件?去年8月初次審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一審后,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為保障被收養人的健康成長,建議增加規定收養人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這一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一些基層民政機關在現行收養法和民政部《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基礎上出臺規定,要求辦理收養登記,需提交由公安機關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等材料。

變化3

單方收養異性子女 年齡最少相差40歲

二審稿: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依據前款(即配偶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可以單方收養)單方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解讀:對于有配偶者收養子女,一審稿沿用了現行收養法的規定,要求必須夫妻共同收養。不過一審稿同時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如果配偶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可以單方收養。

對于無配偶者收養子女,一審稿設定了“收養年齡差”,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對此,有的專家學者提出,有配偶者單方收養異性子女,應當與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要求一致,也應當設定“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的“收養年齡差”。二審稿采納了這一建議。

變化4

成年子女不可提起否認親子關系的訴訟

二審稿: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解讀:對比一審稿,二審稿對“親子關系訴訟”的相關規定作出重要調整。

現行婚姻法以及民事訴訟法對“親子關系訴訟”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去年8月初次審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填補了這一空白,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對此,有的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親子關系問題涉及家庭穩定和未成年人的保護,作為民事基本法律,草案對此類訴訟進行規范是必要的,同時建議進一步提高此類訴訟的門檻,明確當事人需要有正當理由才能提起,以更好地維護家庭關系和親子關系的和諧穩定。

有的部門和專家學者還提出,允許成年子女提起親子關系否認之訴,可能導致其逃避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建議對成年子女提起此種訴訟予以限制。

二審稿采納了上述建議。對比一審稿,二審稿提高了“親子關系訴訟”的門檻,增加了“有正當理由”這一限定條件;成年子女提起親子關系訴訟,則由一審稿的“既可以提起確認之訴,又可以提起否認之訴”,修改為“只能提起確認之訴”,而不能提起訴訟請求否認親子關系,以此規避成年子女逃避贍養義務等情況。

變化5

兩種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有隔代探望權

二審稿: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如果其盡了撫養義務或者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參照適用父母離婚后探望子女的有關規定。

解讀:對于夫妻離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權”,二審稿作出了新規定。

此前的一審稿“隔代探望權”條款,賦予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單獨的探望權,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參照適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關規定。

對此,有的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社會公眾提出,為保障未成年人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生活的穩定,隔代探望權的范圍不宜規定過大。通常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隨同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只有在特殊情況下,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盡了撫養義務,或者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才有必要賦予其單獨的探望權。二審稿采納了上述建議。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日程

(來源:中國人大網)

●6月26日(星期三)

上午9時 分組審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繼承編草案

下午3時 全體會議

1. 聽取國務院關于2018年中央決算的報告

2. 聽取國務院關于2018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3. 聽取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關于2018年中央決算草案審查結果的報告

4. 聽取國務院關于文化產業發展工作情況的報告

5. 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6月27日(星期四)

上午9時 分組審議國務院關于2018年中央決算的報告,國務院關于2018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關于2018年中央決算草案審查結果的報告

下午3時 分組審議國務院關于文化產業發展工作情況的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6月28日(星期五)

上午9時 聯組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實施情況的報告并進行專題詢問

下午3時 分組審議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社區矯正法草案

●6月29日(星期六)

上午9時 分組審議森林法修訂草案,密碼法草案,擬提請表決事項

下午3時 全體會議 表決各項議案

民法典繼承編草案

遺棄老人有悔改可保繼承權

遺棄過老人的子女能否有繼承權?在哪種情況下,可以重新有繼承權?對此,去年8月初次審議的民法典繼承編草案新增繼承人寬恕制度。昨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二審繼承編草案,繼承人寬恕制度在一審稿基礎上,作出重要調整,規定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的,才能予以寬恕,不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寬恕制度增“確有悔改表現”

二審稿:繼承人有遺棄被繼承人、偽造或者篡改遺囑等行為,確有悔改表現的,才能予以寬恕,不喪失繼承權。

解讀:一審稿規定,對于繼承人的三類行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一審后,有的部門和法學教學研究機構提出,規定繼承人寬恕制度是必要的,但是應當進一步嚴格限定條件,與最高法有關司法解釋相銜接,強調對確有悔改表現的繼承人,才能予以寬恕。

口頭遺囑刪除“三個月”時間效力規定

二審稿:刪除了有關三個月的期限的規定,修改為: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解讀:一審稿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經過三個月無效。

對于上述口頭遺囑三個月時間效力規定,有的常委委員提出,三個月期限的起算點不明確,且口頭遺囑僅在危急情況下才適用,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已能用其他形式立遺囑,所立口頭遺囑即應無效,不必規定三個月的期限。

村民委員會可以擔任遺產管理人

二審稿: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應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

解讀:一審稿增設了遺產管理人制度,規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

一些法學教學研究機構認為,規定遺產管理人制度有助于妥善管理、順利分割遺產,更好地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利益,建議進一步完善這一制度,對于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增加規定,村民委員會也可以擔任遺產管理人。

疫苗管理法草案

疫苗犯罪行為從重追究刑責

昨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三審疫苗管理法草案,對比此前的一審稿和二審稿,三審稿進一步加大對疫苗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擬將疫苗犯罪行為作為從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節。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作主要問題修改情況的匯報時表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將三審稿提請本次會議審議通過。

制售假疫苗罰款上限提至貨值50倍

三審稿: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生產、銷售假劣疫苗等情形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疫苗貨值金額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50萬元的,按50萬元計算。

解讀:此前的二審稿已進一步加大對疫苗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以生產、銷售假疫苗為例,二審稿規定,生產、銷售的疫苗屬于假藥的,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疫苗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

不過,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仍然認為懲處力度應該加碼,建議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提高罰款額度,增加處罰種類。

對此,三審稿將疫苗犯罪行為作為從重追究刑責的法定情節。

異常反應補償范圍、標準由國務院定

三審稿: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范圍實行目錄管理,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由國務院規定補償目錄范圍、標準、程序,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補償費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在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經費中安排。

解讀:此前,二審稿細化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制度,提出實施接種后出現死亡、嚴重殘疾等損害,即使不能排除系接種異常反應,也要補償。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具體補償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制定。對此,有的常委委員、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明確補償范圍、補償標準、保障補償費用。委員劉謙就提出,“在以往工作實踐中,由于補償標準不一,特別是鄰近省份的補償標準不一樣,而引發的上訪事件屢有發生。”

藥監部門應及時公開疫苗更新后標簽

三審稿: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具備疫苗生產能力;超出疫苗生產能力范圍需要委托生產的,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布上市疫苗批簽發結果和更新后的疫苗說明書、標簽內容。

解讀:二審稿規定,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具備疫苗生產能力,不得委托生產;但是,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藥監局和有的常委委員、社會公眾提出,從疫苗行業發展來看,為提高疫苗生產質量和效率,疫苗委托生產將不再是個別例外,應當對疫苗委托生產的條件和審批作出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應當進一步完善疫苗有關信息公開的規定,保障公眾知情權,加強社會監督。

A06-08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王姝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夫妻債務“共債共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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