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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假日喝酒需報備,要避免過猶不及

2018年04月20日 15:36 | 作者:朱昌俊 |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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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省某市紀委監察委印發了關于紀委監察委工作人員飲酒報備制度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在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實行飲酒報備制度。從3月24日開始,該市紀檢監察系統工作日全天24小時嚴禁飲酒。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所有工作人員無論何時、何地、何種情況,飲酒前均報備,并填寫飲酒報備登記表備查。

《中共中央政治局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的實施細則》實施以來,各地“禁酒令”紛紛升級,并多被冠以“最嚴”頭銜,但像該市這般嚴的還是堪稱罕見。此番“禁酒令”在一般公務禁酒之外,還延伸到了節假日。當然,有兩點需要注意:其一,這份禁酒令只在當地紀檢監察系統執行,出發點是“執紀者更要接受監督”,并未輻射整個公務人群;其二,工作日是全天禁酒,節假日、休息日則是報備。也就是說,并不等于工作之外的時間也全部禁酒,只是喝酒必須先報備。

當前,無論是說對執紀者應該要求更高,還是說公務人員工作時間禁止飲酒,在社會層面都已有相當共識。但是,非工作時間的節假日喝酒也得報備,是否有點過猶不及、矯枉過正了?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期間中午不能喝酒,晚上也不行,你在家里也不能喝酒;就算節假日私人活動喝酒,你也要提前報備,不經批準不能私自喝酒。”這是當地紀檢人員對這一禁酒令的通俗解讀。可是,如此“嚴”的要求,到底如何實現有效監督?一方面,節假日休息,為了喝口酒就找領導報備,估計大部分人都會“怕麻煩領導”;另一方面,當地紀檢部門負責人回應稱,此舉就是要“讓干部養成禁酒的習慣,進而形成一種自覺。”這規定是否真能讓地方紀檢干部戒酒,也很難說。

所以,就現實看,這種報備制度的執行,可以說基本要靠自覺了。但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當不能進行有效監督時,一項制度要求的合理性,則有必要予以重新審視。這不僅是因為制度本身可能被架空,成為擺設,更因為它反而可能滋生其他隱瞞和弄虛作假的風氣,削弱這項制度的嚴肅性。

怎樣的“禁酒令”是必要并且可行的,不妨回頭看看公務禁酒的初心。公務禁酒,主要是為了化解公職人員喝酒與公共利益之間的沖突。例如:工作日喝酒,可能影響正常工作的開展;公務活動用酒,可能造成三公支出的浪費;更惡劣的是,酒桌還可能是權錢勾兌的溫床。這些因素,決定了公職人員在工作期間和公務活動上禁酒的必要性。但在工作時間以外,個人在家里小酌一杯,其與公職人員的身份是否形成了絕對的沖突?是不是也該被納入禁止范疇?這關系到有無必要、能不能監督的問題,也關系到公權與私權的邊界問題。

合理的監督制度設計,必須遵循必要性與有效性統一的原則。至少在現階段,相較于要求“所有工作人員無論何時、何地、何種情況”,飲酒前均需報備,把公務禁酒落實好,把權力作為的底線、紅線守住,或顯得更為迫切,也更為務實。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報備 喝酒 節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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