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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明確涉氣槍案定罪量刑標準 收藏娛樂為目的應從寬

2018年03月29日 08:02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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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警方收繳的部分槍支 歐陽智慧 攝。

兩高明確氣槍鉛彈刑案定罪量刑標準

在決定相關案件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唯數量論,要綜合考慮主觀動機、社會危害性等情節

近年來,一些因“玩具槍”“氣槍”獲刑的案件屢屢引發社會關注,案件多因定罪量刑過重而飽受爭議。最高法、最高檢日前聯合發布《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下稱《批復》)。

《批復》明確規定,對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于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此外,對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氣槍鉛彈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氣槍鉛彈的數量、用途以及行為人的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批復》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焦點1

未對“槍口比動能”作數值規定

記者注意到,《批復》未對“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作出具體的數值規定。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處負責人對此解釋稱,經慎重研究認為,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的案件情況非常復雜,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需要考慮槍口比動能這一重要因素,但更需根據案件情況綜合考量。在此背景下,如對“槍口比動能較低”的具體數值作出規定,恐會導致對具體案件的處理陷入“一刀切”的困境,不符合《批復》所確立的綜合考量精神。

在涉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中,要充分考慮各種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上述負責人對此稱,這主要側重從行為人角度對社會危害性進行考量,特別是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防止“客觀歸罪”,即只要涉案槍支經鑒定認定為槍支即追究刑事責任,而對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涉案物品系槍支置之不顧。

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要求,對于此類案件的處理,要根據在案證據對行為人主觀明知作出準確認定,對于不能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涉案物品系槍支的,不認定為犯罪。

焦點2

以收藏娛樂為目的應從寬處罰

根據動力的不同,槍支主要分為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和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處負責人談到《批復》的起草過程時說,從實踐反映的情況看,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案件在定罪量刑方面不存在問題。但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的槍口比動能范圍很寬,高則能達上百焦耳/平方厘米,危害性不小于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低則可能剛剛達到槍支的認定標準,致傷力較低。對于涉此類槍支案件的刑事責任追究和刑罰裁量,如不作區別,明顯不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基本要求。

因此,《批復》僅對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調整,對于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以及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但槍口比動能較高的槍支的案件,仍然適用此前規定的標準不變。

上述負責人還提到,就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氣槍鉛彈案件而言,應當重點打擊以牟利、實施其他犯罪為目的,或者涉案槍支易于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具有前科情節等情形。

對于以收藏、娛樂為目的,涉案槍支致傷力極低,主觀上難以認識到系槍支,行為人系初犯、偶犯等情形的,應當體現從寬的精神。

- 現狀

入罪門檻低 出現量刑畸重現象

近年來,仿真槍、玩具槍被鑒定為真槍的案件頻出,此前有天津趙春華案,因所擺射擊攤上有6支槍形物被鑒定為槍支而一度獲刑三年六個月;另有福建少年劉大蔚因網購24支仿真槍被判無期,福建高院于2016年10月決定再審該案,目前尚未開庭。

按照公安部2010年出臺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此前有業內人士告訴新京報記者,1.8焦耳/平方厘米是彈丸擊中人體最脆弱部位即眼睛受傷的臨界值,這一標準的槍形物打到人身上,皮膚不會有破損性傷害,只有打到眼球上才會有傷害。

有專業人士認為,目前的標準太低,導致模糊了大威力玩具槍和真槍的界限,基本上槍狀物體都可以被鑒定為槍。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處在談到《批復》的理解與適用中也提到,近年來,涉槍案件呈現出多樣性、復雜性的特點。特別是一些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案件,涉案槍支的致傷力較低,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裁量刑罰時唯槍支數量論,悖離一般公眾的認知,也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司法實踐中,個別案件的處理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不佳。

涉氣槍鉛彈案件同樣存在類似問題。兩高此前的司法解釋中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氣槍鉛彈達到五百發以上的,即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涉案鉛彈往往數量大,通常一小盒鉛彈的數量即超過五百發,達到入罪標準。因此,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裁量刑罰時唯鉛彈數量論,也會出現刑事打擊范圍過大和量刑畸重的不合理現象。

- 專家觀點

“希望有案件樹立裁判標桿”

天津財大法學院教授侯欣一長期關注槍支認定標準問題,在擔任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期間,他曾提交《關于提高槍支認定標準的建議》的提案。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侯欣一稱,在批復實施后,希望有案件的審理和裁判為今后此類案件樹立標桿。

在侯欣一看來,“兩高”的《批復》對于部分涉槍案的當事人、家屬和社會各界來說都是利好消息。結合當前嚴控槍支、依法嚴懲涉槍犯罪的國內背景和涉槍案件多發的國際背景,“兩高”出臺這樣一個批復實屬不易,“對于主張嚴控槍支的人來說,這個批復會讓他們放心,因為沒有提高槍支認定的標準,還堅持嚴格控槍的原則,保持了與此前法律規定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在司法實踐中,批復的內容也有很大的操作空間?!?/p>

關于司法實踐中的操作空間,侯欣一認為,審理涉及氣槍、鉛彈的案件,判定是否有罪、罪輕與罪重時要綜合考慮各種情節,比如批復中提到的當事人一貫表現、購買渠道、獲利程度、致傷力大小等,“如果把這些需要綜合考慮的情節用足,從目前公開報道的一些曾引起爭議的案件來看,符合定罪量刑標準的可能不多。如果能夠真正理解批復精神,法官對于如何審理這類案件應該比較清楚,綜合考慮各種情節也為法官裁判提供了很大空間?!?/p>

記者注意到,批復發布之后,有觀點擔心司法實踐中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間較大,可能會導致案件的裁判標準不一等問題。

侯欣一對此表示,目前有幾起尚未最終宣判的涉槍案件爭議較大,在批復實施之后,要看這些案件能夠吃透精神,作出符合各方期待的判決,也希望案件的判決能夠為后續此類案件樹立標桿和尺度。

新京報記者 王夢遙

編輯:曾珂

關鍵詞:兩高明確涉氣槍案定罪量刑標準 收藏娛樂為目的應從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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