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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陷命案遭錯關800余天 案發19年后獲國家賠償

2018年02月24日 07:51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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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錯關”800余天陜西母女獲賠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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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朱招和王小林在去年年底獲得國家賠償。網站截圖

1996年7月6日,榆林市劉千河鄉14歲的女孩米某被家人發現吊死在自家窗戶上,鄰居朱招與女兒王小林作為嫌疑人被逮捕。兩年后,檢方撤銷批捕決定,母女兩人獲釋,法院既未認定二人有罪,也未對二人宣告無罪,此案被“疑罪從掛”。

2016年,根據兩高新出臺的規定,兩人均申請國家賠償。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朱招與王小林無罪逮捕國家賠償決定書。陜西高院決定分別賠償朱招和王小林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25萬余元。記者從兩人的代理律師處了解到,十多年前,母女二人獲釋后因為該案件生活頗受影響,不得不背井離鄉更換居所,現在二人仍居住在榆林市,王小林無業,朱招則與丈夫為一家單位看門。

新京報記者 王巍

母女卷入命案被關押800多天

陜西高院作出的賠償決定書顯示,1996年7月6日,榆林市劉千河鄉14歲的女孩米某被家人發現吊死在自家窗戶上,口鼻出血,榆林市榆陽區公安分局接到報案后展開排查,隨后鎖定村民朱招與女兒王小林有重大嫌疑。

根據案卷顯示,1954年出生的朱招與1975年出生的王小林均為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劉千河鄉的農民。

同年7月9日,榆陽公安分局詢問朱招時,朱招供認其伙同女兒王小林殺害米某,并詳細供述了作案情形。

1996年7月榆林市榆陽公安分局以朱招、王小林涉嫌故意殺人罪對其收容審查。1997年1月31日,榆陽區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朱招、王小林批準逮捕,1997年4月24日,該案由榆陽公安分局移送榆陽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6月11日,榆陽區檢察院報送榆林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榆林市檢察院以該案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1998年11月17日,榆林市檢察院以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米某之死系朱招、王小林所為,撤銷對兩人的批準逮捕決定,1998年11月21日,榆陽公安分局將朱招、王小林釋放。這個過程中,朱招被羈押865天,王小林被羈押866天。

賠償申請曾遭駁回

2016年,朱招與王小林向榆陽區檢察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

榆陽區檢察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駁回兩人的賠償申請。

朱招與王小林不服榆陽區檢察院不予賠償的決定,向榆林市檢察院提起復議,榆林市檢察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駁回朱招與王小林國家賠償申請的決定。

二人不服,向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

2017年12月22日,陜西高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撤銷榆林中院的賠償決定。

陜西高院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榆林市榆陽區檢察院對無罪逮捕賠償請求人(申訴人)承擔賠償責任。朱招被無罪羈押865天,應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為:865天×258.89元=223939.85元。王小林被無罪羈押866天,應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為:866天×258.89元=224198.74元。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朱招和王小林被限制人身自由,其身心受到了一定傷害,應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長期羈押造成的精神損害及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文件精神,榆陽區檢察院分別支付兩人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 案情

命案現場有母女二人指紋

康永生律師在19年前便代理了該案件,根據其回憶以及卷宗記載,案發現場死者米某的脖子上有一條手帕,同時脖子被一條床單綁住掛在床欞上,旁邊的電視機箱上有一塊帶血漬的布塊,整體看上去類似上吊現場。而在現場,警方發現了朱招與王小林的指紋。

“19年前的命案發生時,21歲的王小林就居住在死者米某的隔壁,王小林與米某兩人還有些親屬關系。”兩人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律師周峰介紹說,命案發生后,朱招與王小林確實進入過現場,但是從情理上分析屬于正常,并且也有其他人進入過該現場。

此后警方將朱招母女作為嫌疑人逮捕起訴,檢方也認為該案證據不足,兩次進行了退回補充偵查。

朱招母女的辯護律師康永生,還曾與檢方進行了“偵查試驗”,從各方面證明,當時21歲的王小林不具備將死者掛到窗戶上的力量。

至于朱招的有罪供述,辯護人則認為,其供述中矛盾的地方過多,同時,朱招曾在接受訊問時遭到刑訊逼供。

20年前獲釋母女流落他鄉

檢方同樣認定該案證據不足。證據顯示,1998年11月17日,榆林市檢察院以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米某之死系朱招、王小林所為,撤銷對兩人的批準逮捕決定,1998年11月21日,榆陽公安分局將朱招、王小林釋放。

“母女兩人被釋放了,但案件始終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敝芊迓蓭熣f,這個案子不同于以往的無罪案件,檢察院未提起公訴,也未做出不起訴決定,在2017年國家賠償決定書下達以前,法院在十幾年間既沒有作出朱招、王小林有罪的判決,也沒有作出對二人的無罪判決。周峰律師表示,在當時,有的刑事案件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辦案機關一方面為了避免冤假錯案、一方面為了避免國家賠償,會采取這種方式處理此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這類案件被稱為“疑罪從掛”,也就是將被告人釋放,案件不做結論性的處理。

根據介紹,1998年朱招與王小林被釋放后,回到村里的日子頗為難過。由于沒有無罪的判決,村中人言可畏,朱招不得不與丈夫以及女兒,搬到榆林其他村子生活。周峰律師在辦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曾經到案發的劉千河鄉調查取證,發現朱招家曾經的房屋已經廢棄,無人打理。

■ 追問

為何19年后才獲賠償?

此前無相關依據,2016年兩高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后執行

此事件一直“疑罪從掛”,直到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實施。

周峰律師表示,在該司法解釋出臺前,因為缺乏法律依據,“疑罪從掛”案件往往無法解決,該司法解釋使得國家賠償制度進一步完善。

“我們申請國家賠償的依據是解釋第二條”,周峰律師介紹,根據規定“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該司法解釋,周峰與康永生律師接受委托,代理朱招與王小林提起了國家賠償申請。2016年3月,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決定書中稱,從本案情況看,在偵查階段,朱招與王小林故意向公安機關偵查人員作有罪供述,使自己成為被追訴對象,其故意行為誤導了司法機關,屬故意作虛偽供述,駁回了朱招母女的賠償申請。此后兩人向陜西高院提出申訴。

陜西高院認為,該案的焦點是申訴人朱招與王小林是否故意作虛偽供述。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是指其為欺騙、誤導司法機關,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擔責任而主動作出與事實不符的供述。是否存在上述情形,應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舉證責任。

陜西高院認為,雖然,朱招和王小林作過對自己不利的供述,但該案中并無證據證明申訴人朱招和申訴人王小林想要欺騙、誤導司法機關,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擔刑事責任,亦不能證明申訴人希望自己被逮捕或定罪量刑。申訴人沒有故意作虛偽供述的目的和動機,故不能認定申訴人故意作虛偽供述。

陜西高院于是作出了上述賠償決定。

■ 名詞解釋

疑罪從掛

被國家權力機關拘留或逮捕,后來一直沒起訴、判刑的案件。

2016年兩高出臺司法解釋,規定國家機關對公民的人身羈押或者對公民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的,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后雖未解除、撤銷強制措施,但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以及未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國家機關對財產進行查封、扣押的立案后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賠償請求人有權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獲得權利救濟。


編輯:楊嵐

關鍵詞:獲國家賠償 母女陷命案遭錯關 母女 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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