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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新規能否防住"坑配偶"?提案人獨家解讀

2018年01月19日 10:06 | 作者:煌言 | 來源:團結報團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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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生活破裂,為前程、為孩子、為各種因素各奔東西。這在現實生活中并不少見。然而,好聚好散并不容易,尤其是當共同債務壓頂之時。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離婚后,如果確定是共同債務,雙方都需負擔。這就涉及到一個問題,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串通“坑”債權人,或者夫妻一方與債權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時有發生。這些因素疊加投射到家庭生活中,使夫妻債務的認定成為非常復雜的問題。當前,我國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已形成完成的法律體系,防范夫妻串通“坑”債權人或者“自相殘殺”的風險,而眾所關心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也有了新的規定——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并于1月18日施行。《解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另一方可以不背。

《解釋》的出臺,回應了公眾的關注。團結君了解到民進會員、著名律師施杰曾就這一問題提交《關于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建議》,并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明確采用答復。為此,團結君在第一時間采訪了施杰律師,帶大家聽聽他的解讀和他提出建議的初衷。以下為施杰接受團結君獨家采訪時的講述——

談《解釋》出臺的意義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不僅與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利息息相關,也影響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此次《解釋》的出臺,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通過建立“夫妻共債共簽字或事后追認”制度合理分配了舉證證明責任,進一步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認定標準,平衡保護了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對于維護家庭和諧穩定,規范形成良好的交易秩序與社會秩序起著積極的導向作用。

談提交提案的背景在長期的律師工作中,我發現2004年4月1日正式實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有一條頗受爭議的內容,即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該條在實際運用中與我國的基本國情存在著水土不服的問題,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很大程度上受到該解釋第二十四條的限制,被迫做出一些可能不公正的判決。

該條文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債務人配偶之財產權益的保護存在疏漏,保護力度明顯不足。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但由于夫妻生活一般具有隱秘性,外界一般無法得知債務人舉債的目的是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在現實中,債務人配偶對于債務人的債務也往往不知情的。如果直接將一方債務認定為共同債務,這對于債務人的配偶是極其不公平的。

再加上,2004年的《解釋》出臺的目的是為了提高交易的效率、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債務的發生與否是取決于債權人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舉債的目的和用途,如果認為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也可以要求債務人的配偶簽字確認,這并不影響交易的效率。

在經過一系列調研和論證后,我寫出了《關于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建議》,并提交到2017年的全國兩會上。

談提案提出的建議

在《關于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建議》中,本著保護債務人配偶之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公平正義的想法,我提出了四點建議:

一是建議“24條”司法解釋依據《婚姻法》41條的規定,明確界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增強實操性。在界定夫妻共同債務時,一方面,要以夫妻共同舉債的合意為要件,即雙方你情我愿、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才可認定;另一方面,要以夫妻雙方是否分享到債務所帶來的紅利來作為界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

二是建立日常的家事代理制度,在日常的家事活動中,夫妻互為代理人,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日常家事代理權,在日常的家庭事務中,任何一方都有權代理另一方與第三人為一定的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三是明確日常家事代理權的范圍,建議婚姻法可以重點規定日常家事代理權的例外情況,把大眾認為不屬于日常家事活動的行為進行列舉,其余的都歸于日常家事活動之中。

四是建立大額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制度。對于建立大額夫妻共同債務,法律必須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否則對沒有簽字的一方不產生法律效力。

談參政履職的感悟

我的提案提交后,得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回復,最高人民法院相關人員就此問題與我進行了溝通。就最新出臺的這個《解釋》來看,我的建議基本都得到采納。

事實上,作為一名民進會員律師,同時也是全國政協委員,我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也很注重充分利用民主黨派和全國政協的參政議政平臺,將自身的執業優勢同參政議政、建言獻策相結合,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為促進國家民主與法治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努力。

自2008年成為全國政協委員以來,我逐漸縮減自己的律師業務工作,將工作重心向履行政協委員職責轉移。十年來,我一共向大會提交120多件提案,被戲稱為履職“勞模”,提案內容涉及立法、司法、依法行政、民生等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除此次關于夫妻共同債務這一話題的提案外,我的很多提案都獲得采納,比如醉駕入刑,比如關于“保護個人信息”和“保護見義勇為”的提案被寫入2017年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等。

在未來的工作中,我將繼續用自己的實際行動,去詮釋新時期一名法律人的神圣職責和工作要義。時刻提醒并勉勵自己,勿要忘記自己所肩負的使命,勿要怠于履行參政議政的權利,勿要怯于傳達民主監督的聲音。(煌言)


編輯:李晨陽

關鍵詞:夫妻 債務 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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