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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宗教工作法治化邁向新高度

2017年11月03日 11:11 | 作者:張建文 高完成 | 來源:中國民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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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解讀

我國宗教工作法治化邁向新高度


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出臺,是貫徹全面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要求,是落實中央關于宗教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標志著我國宗教工作法治化邁向新的高度。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宗教工作逐步走向依法管理的道路。1982年《憲法》第36條明確規定了我國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政教關系、宗教事務與國外關系等基本內容,從而奠定了我國宗教工作法治化的堅實基礎。后來,我國陸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宗教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辦法》等一系列單行法規、規章,宗教工作實現了由政策規范為主向政策指導和依法管理相結合的方式轉變。2005年3月,我國第一部關于宗教事務的綜合性行政法規——《宗教事務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得以實施,這對于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原《條例》施行12年來,在規范宗教事務管理、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以及服務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隨著國際國內形勢的深刻變化,宗教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給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務。以法治的方式管理宗教事務,是中國共產黨開展宗教工作的一貫主張。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宗教工作,強調對宗教事務的依法管理。尤其是在2016年召開的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習近平同志強調,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對宗教界反映強烈、社會普遍關注、工作中急需解決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這些都迫切要求進一步修改原《條例》的相關內容,使宗教事務管理的相關制度更加完善。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原《條例》經過反復研究和修改后,形成了《條例》。

《條例》的出臺,是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不斷推進宗教工作法治化的重要舉措,對于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義。

其一,《條例》的出臺,將有利于充分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有效維護宗教和睦。《條例》增加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為宗教事業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國家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信教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重要內容,從而切實保障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并有效維護了宗教和睦。

其二,《條例》的出臺,將有利于依法解決宗教工作實踐中出現的重點問題和突出矛盾。如宗教極端思想在有的地方蔓延,宗教商業化亂象擾亂了正常的宗教秩序,引發了社會的普遍關注。面對這些新問題、新任務,完善相關的宗教立法體系和制度,是有效化解宗教領域各種問題和矛盾的有效途徑。

其三,《條例》的出臺,將有利于顯著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推進宗教工作法治化進程,必須堅持立法先行,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另外,《條例》完善了宗教事務方面的立法體系和具體制度,有利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妥善處理宗教事務問題,有利于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得以顯著提升。

《條例》包括總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宗教財產、法律責任和附則。其中,獨立增加了“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兩章內容。《條例》的體系結構更加科學合理,修改內容亮點頗多。

第一,《條例》切實加強保護了宗教界的合法權益,集中體現在第32條、第34條、第38條、第39條和第55條。其中,第32條增加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將宗教活動場所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這就為宗教活動場所的依法設立提供了土地空間保障。第34條增加規定了維護景區內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的內容。第38條增加規定了宗教教職人員享有開展慈善活動的權利,并受法律保護。第39條增加規定了宗教教職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障享有相關權利,并明確了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負有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義務。第55條增加規定了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房屋被征收時,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或者重建。通過以上新的規定,我國宗教界的合法權益將能夠得到切實的保護。

第二,《條例》在充分保障國家安全與社會和諧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集中體現在第3條、第4條、第41條、第44條、第56條和第57條。其中,《條例》第3條增加規定了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從而為依法處理宗教活動與管理控制之間的關系確定了基本準則。第4條增加規定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第41條增加規定了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第44條增加規定了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第56條增加規定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動傳教。第57條增加規定了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不得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附帶條件的捐贈。此外,《條例》還在“法律責任”一章增加了對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的處罰。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動可以不受法律約束,要協調好保障自由與管理控制的關系,保障宗教活動應當與國家安全、社會和諧相統一。

第三,《條例》承接了《民法總則》規定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的基本精神。2017年3月15日通過的《民法總則》第92條,確立了宗教活動場所的法人資格,回應了長期以來的社會現實問題和學界呼聲,凸顯了立法的創新性。《條例》與時俱進,承接了《民法總則》中確立宗教活動場所法人民事主體地位的規定。《條例》第23條規定:“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并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在我國當前形勢下,確立宗教活動場所法人制度,是依法規制宗教活動場所的可行路徑,具有重要的、現實的意義。確立宗教活動場所的法人地位,能夠有效促進宗教活動場所的自身健康發展。通過立法直接確認宗教活動場所的法人資格,使其成為具備獨立民事地位的合法主體,能夠依法保障其享有法人的民事權利。

第四,《條例》完善了對宗教財產的保護,集中體現在第49條、第52條、第53條、第58條和第59條。其中,《條例》第49條增加規定了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對依法占有的屬于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產,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對其他合法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該條款明確了宗教財產的所有權歸屬,解決了長期以來宗教財產所有權歸屬不明的狀態,凸顯《條例》的進步之處。第52條增加規定了宗教財產的公益性用途,明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財產和收入應當用于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公益慈善事業,不得用于分配。第53條增加了對宗教商業化活動的禁止性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捐資修建宗教活動場所,不享有該宗教活動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不得從該宗教活動場所獲得經濟收益。禁止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第58條增加規定了建立健全宗教財務、資產管理制度,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檢查和審計。第59條增加了對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以及稅收優惠的基本規定。宗教財產是宗教活動得以正常開展的經濟基礎,《條例》完善了對宗教財產的基本規定,具有較大的進步。

第五,《條例》依法管理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近年來,網絡上涉及宗教的不規范現象和違法活動呈增多態勢,給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公民人身安全帶來了嚴重威脅。針對這一突出問題,《條例》明確將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納入了管理之中。《條例》第47條規定了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后,按照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第48條規定了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事務管理的相關規定。這兩個條文屬于指引性規定,2011年1月經國務院公布的新修訂《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是直接規制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有效法規。另外,《條例》第68條還明確規定了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違法行為的處罰。

(張建文、高完成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編輯:李晨陽

關鍵詞:宗教 條例 規定 活動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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