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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派成員建言水污染防治法修訂

2017年06月20日 10:58 | 作者:袁 沅 | 來源:團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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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剛解污水之殤 

——民主黨派成員建言水污染防治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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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大河波浪寬,風吹稻花香兩岸……”

水是生命之源,健康之本,是支撐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生產性資源,也是生物生存不可或缺的環境資源。然而,隨著城鎮化、工業發展以及人口數量的不斷膨脹,我國面臨十分嚴峻的水污染形勢,水污染問題已經成為制約經濟發展、危害群眾健康、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向水污染宣戰,首當其沖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駕護航。治理水污染,必須完善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施以“重典”。2016年6月12日,國家環保部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標志著自2008年開始實施的《水污染防治法》正式開啟修訂之路。在修訂的過程中,民主黨派成員發揮了建言獻策的重要作用,就修訂水污染防治法開出許多“藥方”,讓法律長出“牙齒”。

“多龍治水”需有“龍頭”

今年春節剛過,民革中央、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組織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專題調研組赴湖北、廣東兩省多地開展了調研。全國政協副主席、民革中央常務副主席齊續春在帶隊調研時說,水乃“生命之源”。一直以來,黨和國家在保護水問題上傾注了大量的心血。現行水污染防治法自1984年頒布以來,先后于1996年、2008年進行兩次修訂;9年后,再次納入修訂程序,彰顯出這個問題的重要性與迫切性。

飲用水水源直接關系到千家萬戶的“水龍頭”。防治水污染,是個復雜的系統工程。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基本上已經成熟,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涉及多個部門的利益,如何建立一個良好的監管體制;二是面臨著區域和流域之間的利益沖突,如何協調好區域和流域的關系。”作為長期從事環境立法工作的專家,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農工黨中央常委呂忠梅對我國的水污染狀況有深入的思考。她指出,“水污染既是十分復雜的科學問題,也是眾多利益訴求交織的社會問題。《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訂,要突破區域、部門、個體利益的藩籬,為民生福祉立良法。”

長期以來,“多龍治水”、部門職責交叉問題突出,在水資源與水環境保護、水質監測與發布、近岸海域和地下水環境管理等方面,政出多門、數據不一的現象時有發生。

對此,農工黨江蘇省委會主委、中科院南京分院院長周健民建議,摒棄“主管與分管”“統管與配合”的部門分割管理體制,建立“整合式執法”體制。同時,應當通過召開聯席會議、執法信息通報、聯合執法、交叉執法、跨區執法等具體形式,建立必要的執法協調、協作機制。

民革中央委員溫香彩長期在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工作,她指出,當前在水環境監管過程中,部門職責交叉問題較為突出,數據不一現象時有發生,“這邊測出來是二類水,那邊測的就可能是四類。用龐大資源建設的網絡反而形成了信息孤島。”為此,溫香彩建議,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打通各部門的數據信息壁壘,實現部門間資源共享,還要建立統一的監測標準,盡快整合各部門信息資源,建立統一的、綜合性的水環境信息管理系統。

法律制裁要有“牙齒”

“只有法律責任規定到位、執行到位,法律才有威懾力,才能真正長出‘牙齒’。”致公黨環境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副主任、環境保護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所長高吉喜提出,要明確水環境質量不達標的地方政府的法律責任,“可以考慮采取‘比例罰’的方式,將罰款數額與污染行為造成的損失或其通過違法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掛鉤,提高違法成本。”

民盟安徽省委會副主委、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汪利民對此非常認同。他指出,修正案(草案)把強化地方政府責任、加強流域水污染聯合防治與生態保護作為立法重點,但如何將這些制度落地,僅靠行政機關上下級監督是不夠的。建議重視環境司法監督的意義,加強水環境行政與水環境司法之間的制度銜接。

對此,汪利民還提出一個創新的點子,可以確立訴前督促制度,將不在限定期限內采取措施糾正行政違法或不作為,作為公益訴訟的前提。“這樣既可以解決怠政問題,也可以避免濫訴。”

民盟河南省委會副主委、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專興指出,《民事訴訟法》和《環境保護法》都將環境公益訴訟作為制度創新亮點予以規定,“在實踐中已得到有益探索,效果非常好”。他建議,水污染防治法草案應當進一步建立健全水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讓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和有關機關可提起水環境公益訴訟。

“多元共治”堅持系統思維

在水污染治理的體制創新方面,湖北長期走在全國的前列。民革中央常委、湖北省政協原副主席鄭心穗介紹,2012年以來,湖北在涉水相關領域共制定了包括《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等在內的6部地方性法規、作出2項決定,基本形成較為完備的地方涉水立法體系。

“湖北地方立法的經驗說明,《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訂中繼續加大對污染物減排的制度設計固然重要,但不能忽視水體自凈能力的恢復與提升也是改善水環境質量的重要方式。”鄭心穗建議堅持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綜合采取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加大生態保護和修復力度,擴大湖泊、濕地面積,保護生物多樣性,實施生態補償等多種“增容”舉措,與既有的“減排”措施形成制度合力,推動水環境質量不斷改善。

民革江蘇省委會主委、河海大學副校長陳星鶯結合前期調研和思考指出,水污染防治立法中還應當加強經濟激勵機制的運用。法律通過釋放財政、政府采購、價格、獎勵、補貼等經濟信號,有效引導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主動承擔水環境保護責任,自覺履行防治水污染義務。

水污染防治法是水事立法體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必須站在完善水事立法體系的高度看待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訂。在查缺補漏上,民主黨派成員也提出自己的建議。

民革廣東省委會副主委、廣東省農業廳副廳長程萍長期從事農業管理工作,她發現水污染防治法草案目前存在的另一個重要問題是“仍然用著以‘城市、工業’為中心的模式,對農業農村面源污染的治理缺乏認識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

程萍建議,加強農業農村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加大農村面源污染治理財政資金投入,建立政府、社會與農民多元共治體系等。

呂忠梅進一步提出,以多元共治理念構建科學決策機制與公眾參與機制。增設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專章。建立信息共享與信息公開平臺,明確政府、企業的信息公開責任或義務,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這些機制將在水污染防治中充分調動起公眾的力量。

只有當每個主體都能嚴格依法辦事,當法治成為像鋼鐵一樣堅硬的準繩時,才會有天藍、地綠、水凈的美麗中國。


編輯:李晨陽

關鍵詞:水污染 防治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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