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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于歡捅刺行為有防衛性質 超過必要限度

2017年05月29日 09:09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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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 (記者王夢遙)昨日,最高檢官網發布最高檢公訴廳負責人就于歡故意傷害案有關問題答記者問。其中認定于歡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并回應了為何認定案發當晚處警民警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2016年4月14日,山東源大工貿負責人蘇銀霞及其子于歡,因無法償還高利貸,被催債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歡刺傷4人,其中1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今年2月17日,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無期徒刑。

3月26日,最高檢發布消息,正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對于歡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將依法予以審查認定;對媒體反映的警察在此案執法過程中是否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將依法調查處理。

5月26日,山東省檢察院發布消息稱,于歡案處警民警不構成玩忽職守罪,不予刑事立案。27日,山東省高院開庭審理于歡故意傷害案。庭審結束后,最高檢公訴廳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

最高檢公訴廳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調查認為,山東省聊城市檢察院的起訴書和聊城市中院的一審判決書認定事實、情節不全面,對案件起因、雙方矛盾激化過程和討債人員的具體侵害行為,一審認定有遺漏;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起訴書和一審判決書對此均未予認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應當通過第二審程序依法予以糾正。

1 防衛意圖

為保護本人及母親合法權益

從防衛意圖看,于歡的捅刺行為是為了保護本人及其母親合法的權益而實施的。為保護合法權益,這是正當防衛的目的性條件,不限于生命健康,還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其他合法權益。

本案中,于歡在認識到自己和母親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到嚴重不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的行為,正是為了保護自己和母親的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

一審判決書認為,“對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經出警、其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現實危險性較小。”這一法律評價雖關注到生命健康權,但忽視了對于歡及其母親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合法權益的保護,是對正當防衛保護對象的錯誤理解。

2 防衛起因

反擊嚴重不法侵害行為

從防衛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續性、復合性、嚴重性的現實不法侵害。杜志浩等人并不是蘇銀霞高利貸借款的直接債權人,而是被趙榮榮糾集前去違法討債。討債方存在持續進行的嚴重不法侵害行為,分三個階段:

一是2016年4月1日,趙榮榮等人非法侵入于歡家住宅,4月13日擅自將家電等物品搬運至源大公司堆放,吳學占將蘇銀霞頭部強行按入馬桶;

二是2016年4月14日下午至當晚民警處警,討債方采取盯守、圍困等行為限制剝奪于歡、蘇銀霞人身自由,實施辱罵、脫褲暴露下體在蘇銀霞面前擺動侮辱等嚴重侵害人格尊嚴的行為,采用扇拍面頰、揪抓頭發、按壓不準起身等行為侵害于歡人身權利,收走于歡、蘇銀霞手機,阻斷其與外界聯系,在源大公司辦公樓門廳前燒烤飲酒擾亂企業生產秩序;

三是從處警民警離開接待室至于歡持刀捅刺前,討債方持續阻止于歡、蘇銀霞離開接待室,強迫于歡坐下,并將于歡推搡至接待室東南角。

三個階段多種不法侵害行為,具有持續性且不斷升級,已涉嫌非法拘禁違法犯罪和對人身的侵害行為。于歡反擊圍在其身邊正在實施不法侵害的加害人,完全具有防衛的前提。

3 防衛時間

針對正在進行的侵害防衛

從防衛時間看,于歡的行為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的。防衛適時,是正當防衛的時間性條件。

本案中,處警民警離開接待室是案件的轉折點。民警處警本應使事態緩和,不法侵害得到有效制止。但在案證據證實,杜志浩一方對于歡的不法侵害行為,沒有因民警出警得到控制和停止,相反進一步升級。在蘇銀霞、于歡急于隨民警離開接待室時,杜志浩一方為不讓于歡離開,又實施了勒脖子、按肩膀等強制行為,并將于歡強制推搡到接待室東南角,使于歡處于更加孤立無援的狀態。

于歡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時,不法侵害的現實危險性不僅存在,而且不斷累積升高,于歡面對的境況更加危險。如果他不持刀制止杜志浩一方的不法侵害,他遭受的侵害行為將會更加嚴重。于歡在持刀發出警告無效后,捅刺了圍在身邊的人。

一審判決書認定“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顯然是對矛盾激化的原因作出了錯誤的判斷,這也是在認定事實不全面情況下得出的錯誤認定。

4 防衛對象

被捅刺4人均為不法侵害人

從防衛對象看,于歡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的反擊,這是正當防衛的對象性條件。這里的不法侵害人本人,是指不法侵害的實施者和共犯。

本案中,于歡持刀捅刺的對象,包括杜志浩、程學賀、嚴建軍、郭彥剛四人。在案證據證實,這四人均屬于參與違法討債、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共同行為人,杜志浩還在非法拘禁過程中實施了污穢語言辱罵和暴露陰部、扇拍于歡面部等嚴重侮辱行為。

雖然目前沒有證據證實嚴建軍、郭彥剛、程學賀三人對于歡母子有言語侮辱和暴力毆打行為,但他們圍擋在于歡身邊且在杜志浩被捅刺后仍然沒有走開,同樣限制了于歡的人身自由,于歡為制止不法侵害而捅刺的四人,均是不法侵害人。

5 防衛結果

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從防衛結果看,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本案中,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采取的反制行為明顯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傷亡后果,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

首先,于歡不具備特殊防衛的前提條件。雖然于歡母子的人身自由權遭受限制乃至剝奪、人格尊嚴權遭受言行侮辱侵犯、身體健康權遭受輕微暴力侵犯,但直至民警出警后均未遭遇任何針對生命權嚴重不法侵害,因而不具有實施特殊防衛的前提。

其次,本案屬違法逼債激發的防衛案件。杜志浩等人的目的是把錢要回,手段相對克制,沒有暴力毆打于歡母子的意思和行為;討債一方(李忠)對杜志浩脫褲暴露下體的行為給予了制止;當于歡捅刺杜志浩、程學賀后,嚴建軍、郭彥剛、么傳行等人圍站在于歡身邊,也沒有明顯的暴力攻擊。

最后,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相比明顯不相適應。于歡為了制止不法侵害,擺脫困境,使用致命性工具刺向加害人,造成一死、二重傷、一輕傷的后果,其行為結果明顯屬于“重大損害”。雖然加害人人數眾多但未使用工具,未進行嚴重暴力攻擊,于歡傷情甚至未達到輕微傷程度;出警民警仍在公司院內尋找報警人、了解情況;于歡使用長26厘米的單刃刀,致傷部位為杜志浩身體的要害部位(肝臟),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 相關新聞

最高檢回應為何處警民警不構成犯罪

檢察機關調查認定:2016年4月14日22點07分許,山東源大工貿公司員工報警稱“有人打架”。22點17分許,冠縣經濟開發區派出所女民警朱秀明帶輔警2人到達現場。民警發現辦公樓接待室聚集多人,遂進入詢問。雙方均表示沒有報警,民警警告不準打架。民警準備出去尋找報警人,蘇銀霞母子打算一同離開接待室,被討債人員阻攔,民警再次警告不準動手。

22點22分許,源大公司員工(非報警人)向民警反映情況,再次安排輔警“給里面的人說不能打架”。

22點25分許,接待室傳出吵鬧聲,民警跑進室內,發現有人受傷、于歡手里拿著刀,民警立刻將刀收繳、將于歡控制住,同時安排打120電話,傷者同伴表示開他們自己車去醫院更快。民警隨后對現場及證據做了保護和固定。

22點35分許,副班民警帶2名輔警趕到現場。副班民警是從家中趕過來,大約在接到電話12分鐘左右,這個速度也是比較快的。

檢察機關調查認為,案發當晚處警民警按照公安機關相關工作程序迅速開展了處置工作,但民警朱秀明等人在處警過程中也存在對案發中心現場未能有效控制、對現場雙方人員未能分開隔離等處警不夠規范的問題。根據調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案發當晚處警民警的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山東省檢察機關依法決定對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聊城市冠縣紀委、監察局已對相關處警民警作出了黨政紀處分。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最高檢 于歡 防衛 超過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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