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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披露危害國家安全案:有日本人曾進行非法測繪

2017年04月14日 16:49 |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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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頒布的《國家安全法》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2017年4月15日是《國家安全法》頒布實施以來的第二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今年教育日的主題是“以人民安全為宗旨”。通過深入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普及國家安全法律法規,提升全民國家安全意識,形成良好的國家安全工作法治和輿論環境。

14日,信息日報“江西政讀”獲悉,江西省國家安全機關披露了一批危害國家安全的真實案件。

案例一

日本公民來江西非法測繪案

2007年3月、2009年8月,兩位日本公民佐藤正光、水上和則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先后兩次分別以考古、學術交流為名,攜帶高精度手持衛星定位儀到江西省南豐、鷹潭、上饒、鉛山等地進行非法測繪活動。江西省國家安全機關聯合測繪部門對其審查,發現對象采集的坐標點位數據中有2個絕密級、4個機密級、1個秘密級軍事秘密,一旦外泄,將對我軍事設施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佐藤正光、水上和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七條規定,江西省鉛山縣國土資源局于2009年3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對佐藤正光等人作出沒收測繪工具和測繪成果、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江西省多家單位存在失泄密隱患

2016年,我省國家安全機關共對全省、市、縣、區29家單位、千余臺各類網絡終端設備進行了反竊密技術檢查,查獲存在失泄密隱患的終端設備68臺,涉及文件資料逾25萬份,其中機密級文件274份、秘密級文件4237份。其中:多家省直單位的外網郵件服務器系統存在被境外間諜情報機關遠程攻擊竊密的情況,危害極為嚴重;近20臺互聯網終端存在嚴重失泄密隱患,部分計算機在不同程序感染有可疑木馬程序的情況下,還被用于處理內部工作文件,甚至個別還曾編輯存儲過涉密文件。

案例三

彼得非法組織案

2009年8月,彼得·耶斯佩爾·達林(瑞典籍)伙同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全璋(涉嫌犯罪,已另案處理)等人,在香港注冊成立名為"Joint DevelopmentInstituteLimited"(簡稱JDI)的機構,在境內以“中國維權緊急援助組”的名義活動,未履行任何注冊備案程序,資金入境和活動完全脫離正常監管。該組織長期接受某外國非政府組織等7家境外機構的巨額資助,按照這些境外機構設計的項目計劃,在中國建立10余個所謂“法律援助站”,資助和培訓無照“律師”、少數訪民,利用他們搜集我國各類負面情況,加以歪曲、擴大甚至憑空捏造,向境外提供所謂“中國人權報告”。同時,該組織通過被培訓的人員,插手社會熱點問題和敏感案事件,蓄意激化一些原本并不嚴重的矛盾糾紛,煽動群眾對抗政府,意圖制造群體性事件。該組織曾經資助的幸清賢與境外勾連、策劃組織鋒銳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宇之子偷越國邊境。

彼得供述,某外國非政府組織提供的項目書明確提出JDI每年發起不少于96起針對中國政府的訴訟、發起針對公民律師的培訓等內容。對這些所謂的公民律師,JDI會每個月支付其工資3000元人民幣,而對像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王全璋這樣的執業律師,除每個月支付工資5000元人民幣外,還額外支付每個案件2萬元人民幣,支持他們發起針對政府的訴訟。該組織成員王某、邢某供述,彼得等人是西方反華勢力安插在中國的眼線,他們搜集中國的負面信息,由境外勢力加以利用,在國際上抹黑中國國家形象;以幫助中國發展為名,在中國民間不斷培植勢力,挑起訪民群體、敏感案事件當事人等對黨和政府的不滿情緒,以各種手段蒙蔽、利誘更多不知情人員,伺機在國內制造事端,擾亂國家和社會秩序,妄圖以此影響、改變中國的社會制度。

2016年1月25日,彼得等犯罪嫌疑人涉嫌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被江西省國家安全機關和北京市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將其依法驅逐出境,并10年禁止入境。

案例四

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國家罪

2014年9月17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原中央民族大學經濟學院講師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犯分裂國家罪一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其中央民族大學老師身份,以“維吾爾在線”網站為平臺,傳播民族分裂思想,大肆污蔑攻擊我國民族宗教政策。

伊力哈木·土赫提杜撰社會問卷調查報告,以虛假數據偽造支持新疆獨立和高度自治的虛假民意,大肆污蔑攻擊我國民族宗教政策。通過授課活動傳播民族分裂思想,蠱惑、拉攏、脅迫部分少數民族學生加入該網站。與境外有關機構和個人相勾聯,惡意杜撰、歪曲事實真相,炒作涉疆問題,攻擊國家和政府,煽動民族仇視,鼓動維吾爾族群眾對抗政府,為暴力恐怖活動制造借口,圖謀使新疆問題國際化,以實現分裂國家的目的。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年9月23日對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國家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分裂國家罪判處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案例五

小心水下有“耳”

2015年8月,央視《焦點訪談》節目中首次曝光中國漁民在某港外海打撈的某國無人潛航器。據了解,被打撈出的這個無人潛航器最初被漁民誤認為是魚雷,但經過中國705所研究人員的鑒定后,確認為某型偵察用無人潛航器。無人潛航器是沒有人駕駛、靠遙控或自動控制在水下航行的器具,這個纜控水下機器人具有水下照相和光纖通訊、衛星通訊等功能,可以把水下攝取的目標或者其他一些東西通過光纖傳輸到衛星上。

2016年12月15日,中國海軍一艘救撈船在南海有關海域發現一具不明裝置,并對裝置進行了識別查證,經查是一艘美國的無人水下潛航。經中美雙方友好協商,于12月20日中午在南海有關海域順利完成美無人潛航器的移交工作。

據軍事專家稱,上世紀90年代以來,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先進國家開始大力發展無人潛航器,這種新型武器主要可用于海洋偵察、反潛戰、水雷戰等多項任務。它可作為誘餌將敵潛艇誘騙離開艦艇編隊,在其他兵器協同下進行圍殲。也可深入敵布設的水雷區繪制雷區圖,引導己方艦艇安全通過雷區或為己方掃獵雷艦提供支援任務。從這一裝置被發現地點來看,可能是在我軍海南島海軍基地附近水域,由于我軍戰略核潛艇駐扎于此,這型水下機器人顯然是來近距離“偷窺”的。從它所具備的較為復雜的光學設備來看,它幾乎不發出任何水聲信號,難以被發現,同時又能夠有效偷窺我軍基地活動情況。這是一起非常明顯的間諜行為。

案例六

幫境外“記者”竊取“新聞素材”

曾供職于遼寧某企業的韓某,因故失業后經濟上比較拮據,于是通過互聯網發布求職信息。不料,他很快被網上自稱“記者”的境外間諜情報機關人員盯上。對方告訴韓某需要新聞報道素材,讓他去某涉軍目標附近就業。

為了表達誠意,該“記者”很大方地給韓某匯來1萬多元作為定金。面對到手的金錢誘惑,韓某雖有些疑慮,但一想到自己追求的奢華生活,顧不上考慮就滿口答應了。在這名境外諜報人員的直接指令下,韓某順利進入某單位應聘成功,之后多次利用工作之便,用手機偷拍大量某重大軍工項目照片,傳到境外給對方。拿到錢款后,韓某又遵照該“記者”的遙控指揮,先赴北京參加國防技術項目推介會,現場搜集了大量錄音、照片等資料;接著又專程前往遼西某地拍攝了另一組重要軍事目標的照片。短短數月,這份“兼職”為韓某贏來近10萬元的巨額報酬。

2015年1月,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韓某犯為境外竊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依法追繳其違法所得。

案例七

力拓公司上海辦事處胡士泰涉嫌侵犯商業秘密案

2009年,澳大利亞力拓集團駐上海辦事處的胡士泰等4名員工,在中外進出口鐵礦石談判期間,采取不正當手段,通過拉攏收買中國鋼鐵生產單位內部人員,刺探竊取了中國國家秘密,對中國國家經濟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2010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胡士泰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侵犯商業秘密案作出一審判決,分別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侵犯商業秘密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胡士泰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和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案例八

美國曾派特工混入成飛集團竊取殲20機密情報

中國的武器開發情況歷來是美國情報系統關注的重點。前美國國防部長溫伯格曾率領美軍代表團訪華,提出聯合開發抵御激光致盲武器的激光防護眼鏡。遭拒后,美方一面拖延時間,一面指使在華間諜找到防護眼鏡工廠,通過賄賂門衛,利用星期日私自“參觀”,其間拍照、錄像及復印了“秘方”。

中國國產最新型的殲-10多用途戰斗機,于近年結束試飛并正式定型投產。美國從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即不放過任何獲得相關情報的機會,并于1995年首次由其間諜衛星拍得殲-10的照片。此外,美國還派特工四處活動,通過出席各種場合的交流會,套取有關該機的機密情報。此后,為竊取中國第四代隱形戰斗機“12號工程”的機密,美國又派人混入成飛機集團,收買有關科研人員,不過最終未果。

案例九

非法調查農業基礎數據案

上海某商務咨詢公司受國外某機構委托,在全國二十個糧食主產區開展了一系列農業基礎數據調查,包括我國農作物的種植習慣、農藥購買、國家補貼、是否轉基因等多達百余項內容。我省國家安全機關在全國率先發現此情。經專家評估,這些數據若被境外企業或組織掌握,有可能對我糧食及農業貿易安全構成威脅,農業部、國家統計局據此在全國范圍部署開展專項整治,依法對有關單位的非法調查行為進行了處罰。

案例十

企業高管竊取我核電建設情報

沈某某,男,漢族,1957年生,原系廣東某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2003年至2007年,沈某某多次向境外人員王某某提供我國第三代核電招標項目方面的有關材料和內部消息。其中機密級國家秘密2份,情報1份。2009年,廣東省高院終審判決其犯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數罪并罰判處執行入獄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

王某某,男,漢族,1955年生,中國香港居民。2003年底,王某某與某國某商貿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向其提供有關我國第三代核電建設方面的情報信息,并收取傭金。王某某向沈某某等人打探情報信息,其中絕密級國家秘密3份,機密級國家秘密3份,情報4份。最終被廣東省高院判處其犯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入獄11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沒收個人部分財產。

“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亂。”

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不斷上升,中國已經成為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策反、滲透、竊密的主戰場。加強反間諜工作,抵御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發動的諜戰攻勢,挫敗其策反、滲透、竊密的陰謀,這既是每一位國家安全干警的神圣使命,也是每位公民的法定義務!


編輯:曾珂

關鍵詞:江西 危害國家安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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