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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為救人溺亡兒子討名分 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是否該表彰

2016年05月17日 08:03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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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江蘇句容的農民江志根出現在村里,總會有鄉鄰跑過來問:“榮譽證書辦下來了嗎?”

  早幾年,江志根會昂起頭,一臉自信地說:“快了,快了!”而現在,當再聽到這個問題時,他往往沉默,兀自低頭趕路。

  2000年5月7日,江志根時年12歲的獨子江偉華在村里一個水塘中,為了救出落水的伙伴,不幸溺亡。當地公安機關認定江偉華的行為屬見義勇為,但因其“實施見義勇為行為時尚屬少年兒童”,因此對其“僅進行撫恤獎勵,不另發榮譽證書”。

  為了兒子的一紙榮譽證書,如今年近六旬的江志根奔走了16年。他說,兒子既然救了人,就應該有個“名分”。今年5月13日,他以“未頒發榮譽證書”為由,在未聘請律師的情況下,將句容市政府告上了法庭。5月13日,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句容市副市長袁廣軍作為被告代表出庭應訴。

  12歲獨子救人溺亡

  16年后,當江志根再次回憶起那個下午時,依然清晰如昨。

  那是2000年五一長假的最后一天。江蘇省句容市后白鎮農民江志根早早出門,去往鄰近的南京市溧水縣,想找一份零工補貼家用。

  轉了一天,一無所獲的他,不得不在下午返回了村里。

  剛進村,江志根就感覺氣氛有些不對勁——不少村民對他指指點點。“有個熟人跑過來跟我說,你兒子淹死了,人在窯廠那邊的水塘呢!”

  江志根告訴新京報記者,聽到這話后,自己“一下子什么也不知道了”,拔腿就往水塘跑。在水塘岸邊的空地上,他看到了剛剛打撈上來,已經沒有呼吸的獨子江偉華。

  周圍村民告訴他,當天下午,幾個村里的孩子在水塘附近玩耍,其中一個孩子不慎落水。聽到呼救后,原本在300米外釣龍蝦的江偉華趕了過來,跳下水塘。將落水同伴托上岸后,體力不支的他,在同伴眼前一點點下沉,留下一串氣泡。

  撫恤金到了名分沒到

  隨著兒子一起離開的,還有江志根原本平靜的生活。

  2002年3月26日,句容市見義勇為基金會以文件形式,認定江偉華的行為屬見義勇為。伴隨著這一認定結果的,還有合計15萬元的撫恤政策。

  但,江偉華的“見義勇為證書”,卻遲遲沒有到來。

  新京報記者看到,在一份由江蘇省、鎮江市、句容市三級見義勇為基金會等單位派員參加的“會議紀要”中,相關部門一致認為,由于江偉華救人時系未成年人,“思維和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如果監護不到位,容易造成嚴重后果。參照全省乃至全國對見義勇為行為表彰獎勵的實踐,均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因此對江偉華的見義勇為行為僅進行獎勵撫恤,并由句容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對江偉華家屬作出撫恤決定,不另發榮譽證書。”

  “既然認定了見義勇為,為什么不給發證書呢?”江志根想不通。為了這一紙證書,他奔走了16年。

  未聘請律師告政府

  這些年,他去過句容、鎮江、江蘇各級民政、公安機關申訴。江志根把兒子的一張照片揣在身邊,不時拿出來看看。“沒有證書,就不能證明兒子是見義勇為。”也正是基于這樣一種執念,十幾年間,他沒有再要孩子。年近六十的他,辭掉了工作,一心為了兒子的名分奔走。

  2016年,江志根以“未頒發榮譽證書”為由,在未聘請律師的情況下,將句容市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5月13日,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句容市副市長袁廣軍作為被告代表出庭應訴。

  在充分聽取原被告雙方的辯論意見與陳述后,法庭表示,合議庭將在庭后進行評議,案件將擇日宣判。

  ■ 對話

  “錢對我沒有用 就要一個名分”

  新京報:為了這張證書,你都做過什么?

  江志根:我去過句容,鎮江,去過南京,還去過北京找律師。我把工作辭了,到處托人,就想幫我兒子把這個稱號要過來。

  新京報:這十幾年是怎么過來的?

  江志根:家里有一點地,糧食和蔬菜都是自己種的,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的消費。我老婆在常州做保姆,包吃住,工資正好夠我當路費。

  新京報:沒想過再要一個孩子?

  江志根:沒有,兒子的事情沒辦完,考慮不到這些。我覺得我沒把事辦好,對不起兒子在天之靈。

  新京報:為什么會覺得對不起兒子?

  江志根:我覺得這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我兒子做了好事,政府也承認了,要一個表彰很容易。這么多年我都沒有做好,讓兒子一直沒法安息,我覺得很對不起他。

  新京報:村里人怎么看待你的行為?

  江志根:不理解的人多了,我知道有不少人在背后說我傻,笑話我。還有人跟我說,錢拿到就行了,其他的都沒有意義——錢對我來說有什么用?我就要一個名分。

  新京報:為什么會執著于一張證書?

  江志根:在我看來,沒有證書,就說明政府對我兒子的行為沒有一個認可。這不是一張紙的問題,是我兒子死得值不值的問題。

  ■ 追問

  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是否該表彰?

  認定

  少數省份明確鼓勵成年人“見義勇為”

  新京報記者梳理發現,全國多個省份“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相關條例中,均將“見義勇為”定義為“公民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集體的財產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搶險、救災、救人的,可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不過,在湖南省和江西省的相關條例中,有“鼓勵成年人采取正當、有效方式見義勇為,并保護自身安全”的表述,但這是少數出現“成年人”字樣的省份。而四川省則規定,見義勇為的在校學生“可享受本校最高獎學金”。至于“在校學生”是否需要滿足成年的要求,當地條例并未提及。

  中華見義勇為慈善基金會一名工作人員告訴新京報記者,就目前來說,對于未成年人的見義勇為行為,原則上是“不鼓勵、不提倡”,但是當涉及具體案例時,“會具體分析對可以表彰的才會表彰。”

  這名工作人員表示,目前來說,“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和榮譽授予,均由各地公安、民政等部門進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只提供業務指導。

  表彰

  江蘇一溺亡少年獲“見義勇為”稱號

  新京報記者整理公開報道后發現,對于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各地態度并不一致。此前,遼寧等地也曾出現過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獲表彰的事件。而即便同樣在江蘇省內,對這一稱號的認定,也存在著多重標準。

  去年10月,13歲的江蘇徐州少年李明宇(化名)為救嗆水的同伴溺水身亡。家人希望能為其申請到“見義勇為”稱號。為此,李明宇所在的銅山區見義勇為基金會多次請示省市兩級見義勇為基金會,得到的答復都是“不授予”。上級部門拒絕授予的理由,正是因為李明宇救人時尚屬未成年,不應予以表彰。

  與之截然相反的案例,同樣出現在江蘇省內。2002年,江蘇高郵11歲少年夏世祥為救落水同伴溺亡,被揚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授予“見義勇為”稱號,在當地獲得大量宣傳。2003年2月10日,江蘇省人民政府更是追認其為“革命烈士”。

  態度

  網友表態不一,律師稱不鼓勵“獻身”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不少網友在對江志根報以同情的同時,也提出了不同觀點。一些網友表示,對于主管部門來說,一紙證書并非難事,但是如果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行為作出肯定表態,可能會造成效仿,最終無利于未成年人成長。

  北京律師張新年告訴新京報記者,從《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角度來說,國家應該保護未成年人,不鼓勵其承擔超出自身能力的社會責任,更不鼓勵獻身。“對于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從早年間的大力宣傳,到現在的不表彰,本身是一個社會走向文明的體現。”

  新京報記者 王煜 實習生 王春曉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見義勇為 未成年人 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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