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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布新規 十二類人符合必備條件后無需羈押

2016年02月01日 17:23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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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2月1日電(記者陳菲)最高檢日前下發《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明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向檢察機關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同時規定四種情形不需要羈押,十二類人在符合必備條件后也不需要羈押。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統一辦理,偵查監督、公訴、偵查、案件管理、檢察技術等部門予以配合。

按照《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四種情形后,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按照《規定》,十二類人在符合“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這一必備條件后,人民檢察院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預備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過失犯罪的;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與被害方依法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制作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將被納入檢察機關司法辦案監督體系。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最高檢 羈押 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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