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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減刑出獄再犯大案,誰當反思

2016年01月22日 13:36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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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廣州番禺11歲女孩陳某,遭到奸殺,兇手是19歲的韋某。韋某曾于2010年在其家鄉掐死一名男孩,但因為當年他未滿14周歲,而不負刑事責任。2011年,他在廣西家鄉又因持刀傷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韋某“減刑”釋放后來到廣州市番禺區,至案發前無業。案發當天,韋某騎自行車途經韋涌村,見被害女童獨自一人行走,便捂住其口鼻拖到橋底處實施了性侵,后將女童殺害。

“少年犯出獄再犯奸殺案”,引爆了輿論。韋某小小年紀,卻一而再,再而三地以極其兇殘的手段殘害他人生命。為什么這樣的一個人可以得到“減刑”?

首先,韋某雖然之前有過殺人、故意傷害的罪行,但是依現行的《刑法》,這些“前科”將不能使其作為“累犯”來加重處罰。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將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從一般累犯的范圍中予以排除,即,普通人在刑滿釋放后5年內再次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屬于應作為“累犯”從重處罰;而未成年人是一個例外,哪怕第二次犯罪時已經成年,只要第一次犯罪時還是未成年人,就不適用“累犯從重”的規定。

學者認為,不予認定未成年人構成累犯,是因為未成年人身心均未發育成熟;即便是再次犯罪,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未必就較大;此外,“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并不是法律的寬松,在很多情況下是社會的不良誘惑所致”。

的確,“重教輕罰”體現了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也是法治文明的體現,但像韋某這樣第一次殺人時,因為不滿14周歲而逃過法律責任;雖然持刀傷人被判6年刑,但那是未成年人期間,不構成“累犯”。立法從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出發,卻在這個個案中一筆抹殺了韋某的所有“前科”,包括故意殺人這些嚴重暴力罪行(未到承擔刑事責任年齡,并沒有排除殺人的違法性)。立法對于這種主觀惡性極大,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的未成年犯罪,是否應留下“但書”的空間?

其次,未成年人減刑往往“適當從寬”,但是對其“再犯可能”應有科學的評估,要把這道閘門關緊,防止其出獄之后報復社會。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只要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應視為確有悔改表現”,而且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可以相應縮短。但一方面,對于未成年人服刑人員適用減刑、體現法律人道的同時,對其“再犯可能”應做出科學、全面評估,包括其對受害人、親人的內疚,對社會秩序和法律的認同,有沒有反社會的心理等。像韋某這樣出獄不過兩三個月,就犯下極端兇殘的暴行,這也是提醒其原服刑單位,對于未成年人改造和減刑,不能簡單地例行公事。

的確,中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面臨一個“兩難”,這主要源于中國跨越式的法治發展,不同法治發展階段的問題被壓縮在一起了: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在尚未充分承擔“保護”職能的時候,就面臨“袒護”的質疑。面對這起案件,中國未成年人司法機制應有所反思。

□徐明軒(法律工作者)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少年犯”減刑出獄 再犯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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