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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歲孩子與伙伴偷龜溺亡 法院認定同伴與景區都有錯

2016年01月13日 10:18 | 來源: 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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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8歲孩子與伙伴偷龜溺亡 同伴與景區都有錯

幾名小伙伴偷偷溜進白云山能仁寺欲偷取放生池里的烏龜,其間,年僅8歲的童童在翻越池邊圍欄時,不慎滑入放生池結果不幸溺亡。事后,童童父母認為童童的同伴以及景區相關管理單位都對此事該承擔責任,告上法院索賠41萬余元。記者昨日獲悉,本案經廣州市白云區法院審理后,認定童童父母監護不力應承擔主要責任,而童童兩同伴與景區相關管理單位均存在一定過錯,分別擔責15%各賠償6萬余元。

2010年7月26日上午9時許,8歲的童童與朋友波波、同學丹丹一同結伴去白云山風景區。據波波、丹丹回憶,他們三人去白云山的目的是為了到能仁寺偷取放生池里的烏龜,然后將烏龜拿去附近的村市場出賣。當天,三人從白云山大門旁邊的廁所翻墻進入景區,順著小路往能仁寺方向走,因能仁寺外圍的鐵圍欄有斷損,于是三人從鐵圍欄缺口爬進能仁寺。

剛進入能仁寺時,三人發現游客比較多,于是就蹲在能仁寺山坡的草叢中一直等到當天中午12時,由于當時開始下雨,沒有游客在放生池附近游覽,三人就決定去放生池偷烏龜。當時,波波負責在池邊看風,而童童剛剛翻過池邊的圍欄準備偷烏龜時,便滑入放生池的水中,見童童在水中掙扎,波波急忙跑去告訴丹丹。據丹丹陳述,他當時看見有兩個女人坐在放生池附近的亭子里,一個約六七十歲,一個約二十多歲,看樣子是游客,于是就對她們說:“有人掉水里了!”但她們沒有理睬。而波波和丹丹因害怕被能仁寺的管理人員發現,就很快從原來入寺的鐵圍欄缺口爬了出去,再按原路返回。之后,兩人一直未將童童溺水一事告訴任何人,包括童童的家人。事發當晚,童童父母一直沒有找到童童。直至次日,童童尸體被鳴春谷工作人員從放生池中打撈上來,童童父母才得知孩子不幸溺亡一事。

據了解,這并非波波、丹丹首次溜進白云山偷烏龜。據兩人陳述,他們曾在事發前一個多月以同樣方法進入能仁寺偷烏龜,并已得逞兩次,當時曾被能仁寺工作人員發現,之后被扭送到派出所進行教育。而在事發前一天,童童與另外兩名同學也曾用同樣方法上白云山能仁寺偷烏龜,當時已被能仁寺工作人員發現,并帶回派出所進行警告教育。對此,童童父母表示,他們對于兒子曾與同學上白云山能仁寺偷烏龜一事并不知情,而且童童也不會游泳。

家屬質疑:

景區管理單位

該不該負責任?

孩子意外身亡,童童父母悲痛萬分,他們認為白云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白云山管理局)、鳴春谷游覽區管理處(以下簡稱鳴春谷管理處)以及同行的波波、丹丹都該承擔一定責任,為此告上法院索要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41萬余元。

童童父母訴稱,在童童掉進池里后,池旁邊沒有任何工作人員,致使同伴無法找到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救助,鳴春谷管理處未盡到管理和救助義務,應對童童死亡承擔30%的賠償責任,白云山管理局則對鳴春谷管理處的賠償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面對控訴,鳴春谷管理處和白云山管理局都認為自己無需擔責。鳴春谷管理處辯稱,其已對景區盡到安全管理保障的義務,在放生池周圍都有設置水泥護欄,且在放生池顯眼位置放置了警示牌告知池內水深危險,童童的死亡結果是其自身過錯行為造成的,同時童童不屬于景區游客,童童父母負有法定監護責任,而波波、丹丹才對童童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們與童童相約到能仁寺偷龜,但沒有及時實施適當的施救措施。

白云山管理局則稱與鳴春谷管理處意見一致,此外,白云山管理局還強調其并非本案適合的訴訟主體,因為其不具有對白云山風景區直接從事經營管理業務的職能,鳴春谷管理處是獨立的法人單位,對外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童童父母還起訴要求波波、丹丹承擔70%的賠償責任,但庭審當日,波波、丹丹及其監護人均未到庭應訴答辯。

法院:

孩子父母擔責55%

同伴景區各擔15%

法院審理后認為,童童父母應對童童死亡負主要責任,其本應密切關心童童的日常生活,保護孩子身體健康,對孩子實施正確的教育引導,然而,他們卻對童童的日常活動地點及多次上白云山偷烏龜的行為毫不知情,更沒有對童童進行安全教育引導,為此,童童父母監護不力的行為是導致童童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應對此自負55%的責任。

與此同時,鳴春谷管理處也應承擔15%責任。作為能仁寺景區的經營管理方,鳴春谷管理處應按法律規定,配備符合安全標準的設備設施,消除安全隱患,盡安全保障義務,而鳴春谷在已多次發現未成年人入寺偷竊烏龜后,其對仍有未成年人翻越放生池的護欄偷竊烏龜這一事實是可以預見的,因此,本應采取相應措施,直接排除可能危及安全的隱患,及時修補外圍鐵圍欄的缺口,但鳴春谷管理處并未落實好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進行修理和維護,為此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疏漏。

而白云山管理局無需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因為鳴春谷管理處負責對能仁寺景區進行經營管理,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可以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波波、丹丹應分別承擔15%的責任,因為他們與童童結伴上白云山,以兩人的年齡和認知能力,在同伴發生危險時應當能夠通過呼救、告知童童父母等方式對童童實施援救,但當童童失足落水后,兩人因害怕被寺內的工作人員發現而倉皇逃跑,沒有對童童采取積極的救助措施,使童童錯失生還的機會,故兩人對童童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

最終,根據童童父母的損失,法院按照責任比例判決波波、丹丹、鳴春谷管理處各自賠償6.2萬余元。(記者章程)(因涉及未成年人,報道中人物皆為化名)

編輯:王瀝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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