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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為何那么介懷“嫖幼罪”?

2015年08月25日 16:32 | 作者:鄧海建 |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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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4日起在北京舉行。根據議程,會議將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資產評估法草案等。有消息稱,此次審議中,“嫖宿幼女罪”有可能被廢除。(8月24日 中國新聞網)

  “七年之癢”也好,十年之爭也罷,有關嫖宿幼女罪存廢的思考與爭鳴,經年未決。每年的兩會,甚至每起幼女被性侵事件,相關議題就會如約而至地出現在輿論版面。而官方對嫖宿幼女罪的存廢態度,亦隨著民意洶涌而有了明顯轉折:從最初的“不宜(廢除)以強奸罪論處”,到了今年的要“認真研究是否廢除”。

  “嫖幼罪”到底是不是惡法?客觀地說,這是個見仁見智的問題。不過,自2008年習水嫖宿幼女案被媒體曝光以來,童話作家、暢銷書寫手、公益組織發言人……各種法律界和非法律界人士,都加入到了辯論的陣營,弄得好像幼女受害,罪魁禍首就是因為有這個罪名。不得不說的是,近乎一邊倒的取消“嫖幼罪”的聲音,情緒戰勝理性的色彩亦很明顯。簡單說,業內人士早提醒過,如果從刑罰的角度看,嫖宿幼女罪未必比強奸罪“下手溫柔”:前者是5到15年有期徒刑,后者一般是3到10年,只有在強奸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輪奸、公共場所強奸等情節惡劣情形下,才可能判處死刑。事實上,有加重情節的案子畢竟少數,一般情況下,絕大部分嫖宿幼女罪都比相似的強奸罪處罰要重。

  這些道理,當然不難理解。但民意所介懷的,是“嫖幼罪”這個說法。因為這個罪名與強奸罪同在,則隱喻著立法制度默認了一個詭異的前提:天下的幼女,可以分為“賣淫幼女”與“普通幼女”,而法律也可以因此而對她們采取不同的保護姿態。未成年幼女不管看似心智多么成熟,既然是“未成年人”,就不應該格外將之劃入“主動賣淫”的行列。這容易讓身體受辱的被害幼女,頭上還要扣一頂“賣淫”的帽子。法律在精神與價值層面,似乎刻意制造了二次傷害。而從實踐來說,“嫖幼罪”出臺十數年,相關犯罪行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相反,卻在“司法地方化”的魅影下,成為少數權貴階層遮羞布與保護傘。

  屈辱的名字,邪惡的前提,不堪的實踐——這些因素疊加在一起,令立法初衷之善,終于煙消云散。

  今年3月,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兒童安全基金女童保護項目發布統計稱,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媒體曝光的案件高達503起,平均0.73天就曝光1起,也就是每天曝光1.38起,是2013年的4.06倍。這些數字令人警醒,亦令人糾結。有兩點是肯定的:一是疑似污名化的“嫖幼罪”,漸次傾向于被取消,司法應該還被侵害幼女體面與權益;二是即便取消了這個“嫖幼罪”,在保護未成年女童層面,有效的殺手锏并不多,要查漏補缺的地方依然“路阻且長”。

  法律的穩定性當然是相對的,但立法也僅僅是有法可依的第一步。徒法難以自行,保護未成年幼女,也不能僅靠一個強奸罪來威懾。畢竟,刑法之罰,已是最后的兜底。(鄧海建)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嫖幼罪” 廢除“嫖幼罪” 保護未成年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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