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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被查貪官自殺 承辦人一律先停職

2015年08月07日 13:53 | 作者:劉子陽 | 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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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八項禁令》(下稱八項禁令),定規矩、劃杠杠,扭住司法辦案這個關鍵環節,重點查擺群眾反映強烈的司法不規范突出問題。

  “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脫逃、傷殘、自殺或者證人傷殘、自殺等辦案安全事故的,指揮者、執行者一律先停職再依紀依法處理”,最高檢規范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違反八項禁令的,要有違必查、有錯必糾、有責必問,切實把職務犯罪偵查權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瞄準四個方面突出問題

  《法制日報》記者:八項禁令的出臺有何重大意義?

  最高檢規范辦負責人:當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存在的問題比較多,社會反映大,是專項整治的重中之重。

  八項禁令積極順應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有利于破除陳舊的偵查路徑依賴,尋找柳暗花明的新出路。要求查辦職務犯罪必須嚴格依法收集、固定、審查和運用證據,既要把好事實關、證據關,又要把好程序關、規范關,防止案件帶病進入起訴、審判程序。

  八項禁令是檢察機關參與反腐敗斗爭的行為守則。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新形勢下,既要多辦案、辦大案、辦好案,更要守法律、講程序、重證據,堅持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并重。

  《法制日報》記者:八項禁令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最高檢規范辦負責人:八項禁令從嚴肅辦案程序、依法保障人權、保護發案單位合法權益、加強辦案安全防范四個方面入手,瞄準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存在的司法不規范突出問題,具體分為8條。

  嚴肅辦案程序方面,主要針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強制措施適用不規范、“雙錄”制度落實不到位問題,對違法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在未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情況下進行訊問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和對應處罰措施,明確移送審查起訴前后的兩種處理方式,強化內部監督。

  依法保障人權方面,主要針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律師會見難、刑訊逼供和違法取證等突出問題作出禁止性規定。

  保護發案單位合法權益方面,主要針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非法插手工程建設、干預工程項目招投標或插手經濟糾紛,違法處置涉案財物等突出問題作出禁止性規定。

  加強辦案安全防范方面,針對不嚴格執行辦案安全防范制度的突出問題,對違反辦案安全紀律的行為,強調對指揮者、執行者一律先停職再依紀依法處理。

  明確濫用強制措施責任

  《法制日報》記者:關于適用強制措施,八項禁令做了哪些禁止性規定?

  最高檢規范辦負責人:針對這一問題,八項禁令明確了兩條。

  一是嚴禁擅自處置案件線索、隨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對被調查對象采取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司法實踐中,有的檢察人員未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隨意初查,個別人甚至隱匿、銷毀舉報材料,泄露舉報內容,為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包庇被舉報人。在初查環節,違法限制或者變相限制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行為也不斷發生。

  八項禁令為此明確規定,違反者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對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適用條件、執行場所、審批程序以及犯罪嫌疑人權益保障等作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濫用、不規范執行等問題。

  對此,八項禁令明確規定,對未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或擴大適用范圍,或在不符合規定的場所等故意規避法律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根據情節和后果追究決策者和執行者的紀律、法律責任。

  未雙錄禁移送審查起訴

  《法制日報》記者:針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律師會見難問題,八項禁令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檢規范辦負責人:八項禁令明確規定,嚴禁阻止或者妨礙律師依法會見犯罪嫌疑人。對于法律規定無需會見許可的案件,不得設置人為障礙,干擾、影響律師會見,對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也應根據辦案情況合理安排律師會見。

  修改后的刑訴法賦予律師正當合法的執業權利,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檢察院往往以各種理由不予許可律師會見,限制甚至剝奪律師的會見權。八項禁令為此明確,違反規定限制、干擾、影響律師會見的,根據情節和后果,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法制日報》記者:在有效防止刑訊逼供和違法取證方面,八項禁令采取了哪些措施?

  最高檢規范辦負責人:八項禁令明確,嚴禁刑訊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證行為。對于采取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獲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證人證言的,一律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無法做出合理解釋的,一律不得作為證據使用。違反者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一些檢察院落實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有關規定不力的問題,八項禁令規定,訊問活動沒有執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案件,不得移送審查起訴;已經移送審查起訴的,公訴部門有權拒絕受理或者退回偵查部門。

  嚴禁違反辦案安全紀律

  《法制日報》記者:八項禁令強調追究指揮者和執行者的責任,主要是出于什么考慮?

  最高檢規范辦負責人:當前,專項整治工作正處于對照檢查階段,檢察機關各級領導干部要敢于擔當,有勇氣自曝家丑,有決心整改落實。

  要重點圍繞最高檢提出的八個方面問題,扭住司法辦案關鍵環節,重點查擺群眾反映強烈的司法不規范突出問題,堅決防止避重就輕。

  要抓緊建立檢察機關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糾正機制和記錄、通報、責任追究制度,尤其對專項整治工作開展以來,仍然繼續頂風違紀,故意違法擴大適用特別重大賄賂案件條件、濫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受利益驅動違法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從嚴糾錯問責,構成嚴重違紀的一律調離或者開除,構成犯罪的嚴肅追究刑事責任。

  八項禁令要求,嚴禁違反辦案安全紀律。對違法違規辦案或者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脫逃、傷殘、自殺或者證人傷殘、自殺等辦案安全事故的,指揮者、執行者一律先停職再依紀依法處理。

  法制網北京8月6日訊

 

編輯:曾珂

關鍵詞:八項禁令 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八項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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