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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老虎”同日落馬 首被通報“瞞報個人事項”

2015年06月16日 09:06 | 作者:桂田田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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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兩“老虎”同日落馬 首被通報“瞞報個人事項”

  昨日(15號),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國家工商總局原副局長、黨組成員孫鴻志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原總經理廖永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準給予兩人行政開除處分。北京青年報記者觀察發現,中央紀委本次“雙開”通報內容十分具體,例如孫鴻志被指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長期占用公車;廖永遠則存在“為謀取個人職務升遷,向他人行賄”的問題。值得注意的是,孫、廖兩人的違紀情節均涉及“嚴重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一項,在中央紀委針對省部級官員的“雙開”通報中,這種表述還是首次出現。

  通報

  孫鴻志和廖永遠被開除黨籍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國家工商總局原副局長、黨組成員孫鴻志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原總經理廖永遠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孫鴻志嚴重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長期占用公車,收受禮金,公款吃喝、住宿、旅游、報銷個人費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干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額賄賂;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他人通奸;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

  對廖永遠的通報中,也出現“嚴重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的表述。

  此外,廖永遠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干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額賄賂;為謀取個人職務升遷,向他人行賄;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他人通奸。其中,受賄、行賄問題涉嫌犯罪。

  中央紀委通報指出,孫鴻志、廖永遠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干部,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嚴重違紀違法,且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孫鴻志、廖永遠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準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同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稱,經審查決定,最高檢依法對孫鴻志、廖永遠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焦點

  “瞞報個人事項”寫入“雙開”通報意味著什么?

  北青報記者觀察發現,孫鴻志、廖永遠兩人的違紀情節均涉及“嚴重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一項,在中央紀委官網針對省部級官員的“雙開”通報中,這種表述還是首次出現。

  對官員的“雙開”通報涉及哪些內容?

  公開報道顯示,今年以來,共有包括全國政協原副主席蘇榮,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白恩培在內的10名省部級以上高官被“雙開”。

  盡管涉案情節不同,但對他們的公開通報內容基本一致,例如“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等等。此外,孫鴻志、廖永遠等5人還涉及“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他人通奸”的問題。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向北青報記者表示,對于官員違紀情節的通報,主要依據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紀律處分條例,上述條例覆蓋了各類違紀行為的“細節”,例如違反政治紀律、財經紀律、廉潔自律規定等等,“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屬于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一種具體表現。

  領導干部個人相關事項包括哪些?

  對于孫鴻志和廖永遠而言,他們均涉及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

  據悉,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按照該規定,領導干部需要報告的內容包括: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

  “瞞報個人有關事項”有何種后果?

  輿論分析認為,部分領導干部在個人住房、存款、有價證券等事項上存在瞞報問題,這容易為潛在的腐敗行為留下空間。

  莊德水向北青報記者表示,“個人事項報告制度已實施多年。從發現的問題看,要精確掌握領導干部個人情況,必須要落實核查機制。”

  2013年年末,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強化對領導干部的監督。此后印發的《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試行)》,將干部本人填報的內容與有關職能部門的查詢結果逐一進行比對。

  按照要求,領導干部要積極主動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保證填報內容真實準確。

  對于“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通知》明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相較于2010年印發的規定,此次通知還增加了一項重要補充——凡不如實填報或隱瞞不報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備干部名單。“從干部選拔任用和監督的角度來說,個人事項的申報有利于規范后備干部隊伍。從事項申報里的小問題入手,起到預防腐敗的作用。”莊德水說道。

  “瞞報”緣何寫入“雙開”通報?

  今年以來,將“瞞報個人有關事項”寫進“雙開”通報的做法曾在部分地方紀委出現。

  4月24日,廣東省紀委通報,肇慶市政協原副主席楊永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顯示,楊永存在“不如實向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問題。3天之后,廣東省紀委對深圳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蔣尊玉的通報指出,蔣“未如實向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昨日,“瞞報”問題出現在孫鴻志、廖永遠兩名副部級官員的通報之中,在中央紀委對省部級落馬官員的歷次“雙開”通報之中,尚屬首次。

  莊德水分析認為,對孫、廖二人的通報結果,反映了紀檢監察部門的辦案人員,在對違紀線索進行調查的過程中,可能曾協調組織部門調閱兩位官員的個人報告事項。“除了規范擬提拔干部,個人事項申報的另一項重要作用在于提供線索參考,無論是房產還是收入情況,調閱本人報告和相關職能部門的記錄進行對比,便能發現該官員是否如實報告。”

  2013年11月,中央紀委副書記張軍在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就“改進巡視工作,強化巡視監督”與網友在線交流時透露,中央巡視組在首輪巡視中,已經第一次運用了一種巡視手段,就是抽查官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看看報告得實不實,查出來的問題和報告的情況能否反映問題線索。我們主要是通過這些方式方法,努力地把‘老虎’和‘蒼蠅’找出來”。

  在莊德水看來,將瞞報個人事項列為違紀事實的一項,同時也體現了“組織部門下一階段對干部個人申報事項抽查更加重視的趨勢”。

  去年年末,中組部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抽查核實的結果可作為“領導干部是否清正廉潔”的重要依據,同時,也可作為領導干部是否“帶病”的重要診斷。據介紹,下一步,中組部將進一步加大抽查核實工作力度,“針對未如實填報或者瞞報的組織處理問題,進一步研究制定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結果認定和處理辦法”。 文/本報記者 桂田田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老虎” 落馬 首次 通報 “瞞報個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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