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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視常態化助力依法治國

2014年08月04日 08:40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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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9日,兩條重磅消息先后公布。一則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前常委、正國級官員周永康落馬,一則是中央決定今年10月召開四中全會,全會將研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問題。與此同時,今年第二輪中央巡視工作正式啟動的消息發布。引人注意的是,此輪巡視將實現十八大后中國內地31省份第一波“中央巡視全覆蓋”。

  幾則消息看似巧合,實則蘊含著治國理政的必然。

  ◎本報特約評論員吳春山

  從抓作風切入,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保持反腐敗的高壓態勢;再逐漸由治標到治本,由治黨到治國。

  十八大以來,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著重強調,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怎么治?其時,這個問題人們似乎并未深想。今天,我們已經知道,這個治就是法治。

  事實上,當習近平總書記在就職演說中強調“全黨必須警醒起來”“打鐵還須自身硬”時,人們似乎并未過深理解這一宣示的用意與深意。

  其后,從中央政治局八項規定的出臺,到反“四風”的全黨興起;從一大批違反黨風黨紀的干部受處分,到一批老虎級官員落馬,直至以周永康落馬為節點掀起反腐風暴的高潮,再到宣布四中全會主題“依法治國”,人們才回過味來,原來這一切的行進都可謂有板有眼、極具章法,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早已作出了治國理政的價值排序。

  今天,這個治理理念已經清晰,這條治理脈絡已然明澈。這個治理理念就是,依法治國必先依規治黨,治黨又以抓作風為突破口。這條治理脈絡就是從抓作風切入,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保持反腐敗的高壓態勢;再逐漸由治標到治本,由治黨到治國。如此循序漸進,中國夢、現代化大業就有了最堅實的奠基。否則,可能會空有一番愿景,到頭來不過鏡花水月。

  當弄清了治國理政的脈絡之后,我們發現,法治是貫穿始終的一條主線,把反腐納入法治化的軌道,乃是十八大以來反腐敗的一個鮮明特點。而巡視制度則是十八大以來著力強化的制度反腐。

  巡視制度在黨的歷史上早已存在,但它的剛性約束、常態化卻是始于十八大。如果說反腐法治化是一種理念的主張與奉行,那么巡視制度就是把這一理念付諸實踐的一個重要路徑。因而,在討論巡視制度如何助力依法治國前,有必要進一步厘清反腐法治化對于依法治國的作用與意義。

  法治作為一種理念和目標,應是通行的價值準則。如果說依規治黨為依法治國奠定了基礎,那么反腐法治化則踐行了依規治黨的精髓。法治的要義是什么?一切以黨紀國法為準繩,一切由黨紀國法說了算。不論是誰,不論權有多大,位有多高,只要違反黨紀國法,就會被繩之以法紀。

  從各地一大批群眾身邊的干部腐敗問題被糾治,到一批省部級領導干部被懲治,再到副國級、正國級官員落馬,事實一再證明,反“四風”、反腐敗沒有暗角、禁區,沒有“刑不上大夫”一說,沒有退休進入“保險箱”之例,沒有凌駕于黨紀國法之上的人,沒有不受黨紀國法約束的特權。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反腐才真正稱得上法治。

  而十八大以來,這一場轟轟烈烈的反“四風”、反腐敗風暴,巡視制度的常態化可謂功不可沒。

  前兩輪巡視11省份,已有10省份“老虎”落馬。反腐敗、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嚴明政治紀律和干部選任,是巡視的“四個著力點”;“劍指突出問題,特別是對十八大以后不收斂不收手、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干部問題線索,以形式主義反對形式主義,頂風違反八項規定的問題,以及買官賣官、帶病提拔等問題”。如此亮劍,使巡視制度成為發現歪風邪氣、發現腐敗問題的一條制度渠道,也成為社會公眾敢于反映問題的一條“合法”渠道。

  的確,當巡視制度發揮了剛性力量,就不僅震懾了潛在的腐敗分子,也激勵社會公眾去反映問題、揭露問題。當這個合法的渠道暢通、高效,那些通過微博曝光、網絡揭短之類的渠道就會失去光芒。畢竟,后者雖然為民眾伸張正義提供了途徑,卻也同時為那些誣告圖謀者提供了方便。在這個意義上,巡視制度的剛性,也是制度反腐的體現,是反腐法治化的體現。這種剛性,一個突出的優勢正在于,對腐敗分子可以實現精確制導、精確打擊,而避免誤傷無辜。

  當巡視制度發揮了剛性力量,就不僅震懾了潛在的腐敗分子,也激勵社會公眾去反映問題、揭露問題。

  依法治國主題的適時揭幕,不僅僅是反腐敗這一端,更將意味著發展的中國,將在更大空間里實現夢想。

  一批腐敗分子被清除,是治標的顯著成果。法治化的遵循,則為治本積累了經驗,不僅為治黨明確了理念,也為治國奠定了基礎。在相當意義上說,這一年多的反腐成果與反腐法治化實踐,是依規治黨的體現,為推進依法治國構筑了重要前提、提供了重要保障。

  法治是一種信仰,前提是要有信仰的人;法治是一種準則,前提是要有認同和遵從的人。要推進依法治國,就必須鍛造信仰法治、有法治思維、以法治為方式的領導干部隊伍。從巡視制度常態化到反腐法治化,實踐

  已經告訴各級領導干部,必須在法治化的軌道內行事,必須廉潔從政、奉公行事。至此,把治國理政的重點轉到依法治國上來,可謂水到渠成。

  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反腐敗就告一段落,就將成為過去式。反腐敗的高壓態勢不會改變,反腐敗的治本之策還將更密集地出臺。從三中全會的改革力舉,推行簡政放權,到四中全會將研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問題,從反腐的角度看,恰恰是為反腐敗的治本不斷開掘源頭活水。

  而在發展進程中,依法治國主題的適時揭幕,不僅僅是反腐敗這一端,更將意味著發展的中國,將在更高層面、更寬領域、更大空間里實現夢想。正如7月29日的中央政治局會議所指出的,“依法治國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實現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實現我國和平發展的戰略目標,必須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可以說,未來的中國,將在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下,展示更美好的圖景。

  如是,四中全會后的“法治中國”令人憧憬與期待。

  □縱論

  短短一周讀懂打虎與改革配合的節奏

◎本  報特約評論員徐立凡

  整個7月到8月初,“反腐”在中國的政治語言中達到空前熱度。周永康等6名正國級、副國級、省部級官員的落馬被查,不僅延續了一年多以來的反腐節奏,更為“老虎蒼蠅一起打”的誓言賦予了空前的嚴肅性。伴隨落馬官員名單的,還有處理方式的豐富。對官員違法違紀行為的白描化陳述以及降職處分,凸現了國法和黨紀并舉,反腐機制完全發動的態勢。

  無論從最高層對反腐形勢的嚴峻判斷還是從普通百姓的切實感受看,改革開放以來最不妥協、最為持續的反腐行動,都是應有之義。

  除積弊之害,需要與改革開放相伴隨。因為,失去這種警覺和自覺,國家和公眾利益就可能陷入被無由置換的風險中,要么以粗暴方式,要么假以種種假崇高之名;失去這種警覺和自覺,相似的事件就可能循環反復,歷史已經一次次提供了這樣的鏡鑒。反腐容不得暫停,反腐沒有句號,這樣的表達,既是基于對現實的判斷,也是基于對歷史的認知。

  仔細觀察反腐外在及內涵的變化,還可以發現,反腐并非單兵突進。在更大的格局中,反腐是“系統性、整體性、協調性頂層設計”的組成部分,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組成部分,而其被賦予的職能,應是擔當改革的蓄電池和助推器。

  改革需要破局,才能開局。破局破的是不愿變革甚至阻礙變革的利益舊局。不持續反腐,舊的利益格局就會以種種方式進行軟硬抵抗。違法違紀者,其行為即與中央不一致,而一時權傾朝野呼風喚雨者,如果陷入舊局中,就更易成為改革路障。就此而言,反腐不僅是繩之以黨紀國法的懲罰性措施,更內含清除改革障礙的協調性邏輯。

  因此,當我們在這個火熱的夏季,發現一系列足稱歷史性改革措施同時跟進時,就無須驚訝了。短短一周內,我們看到,中國取消了農村與非農的戶口區別,二元化的社會治理模式即將徹底轉向時,看到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專題討論依法治國時,看到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實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已可得出結論,反腐和改革是相互依存、并肩而行的關系。作為難度極大涉及面極廣的改革,戶籍制度改革深入到了社會治理的肌理內;作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關鍵部分,依法治國涉及到了治理基本思維的優化;作為反腐機制化的重要補充,對在任領導常規審計豐富著反腐的層次。推進的事務有大有小,有前有后,但縝密的制度設計和果斷的行動力,極其鮮明。

  反腐爭取著普通民眾的情感,蓄積著改革應有的共識和能量;改革爭取著公眾的利益,捍衛著國家的前景。在中國經濟進入新常態的同時,中國政治也在進入新常態。毋庸諱言,改變的過程還有跌宕起伏,但我們確乎將長期感知這種改變的熱量。

  □延伸

  從遠古走來的巡視監察至民國失去本來面目

  ◎本報特約評論員陶短房

  在中國,巡視制度起源很早。

  遠古時代,職官設置很不完備,巡視領土內的使命只能由君王承擔。史載夏禹以“禹貢”劃分九州,中國首次出現地方行政區劃的概念,而擁有地方行政區劃,則是建立正規巡查制度的基本條件。《周禮》中規定了天子的“巡查之制”,但實際這樣做的君主并不多。

  在中國歷朝歷代中,將君王巡視當做定制,并貫徹始終的朝代,只有契丹人建立的遼朝。

  由專門機構負責巡視的制度,則萌芽于戰國,成型于秦漢。秦滅六國后分天下為三十六郡,每郡設監御史一名,對中央監察主官——御史大夫負責,監御史制度就是地方巡視制度,而中樞根據巡視結果獎懲官員的機制,則稱為“上計”。漢代大體沿用秦代地方監察、巡視機制,漢武帝一度設立直屬于自己的地方巡視專員“繡衣直指使者”,這些人官職不高但權力很大。漢武帝后期,將全國劃分為“十三部州”,每個部州設刺史一名,負責巡視、監察所在部州,其權力主要涉及監督吏治、司法、官員任免、官員風紀等,無權干預地方行政、財政、軍事。隨著中央權力的日漸削弱,刺史地位越來越高,權力越來越大,自東漢末年起,“部州”演變為比郡更高一級的地方行政建制“州”,刺史也從巡視、監察官員,演變為地方行政主官。

  巡視制度在唐代和官員考核體制結合起來,負責地方巡視考核的“使臣”級別不高,卻有權給各級地方官“打分”,這些“分數”可左右地方官升黜獎懲。宋代在地方州、府、軍、縣普遍設立“通判”一職,主要職能是巡視、監督所在地方。

  金代一方面派遣監察御史坐鎮地方巡視屬地,另一方面派遣巡查御史巡視各地,二者互為補充。為避免裙帶作風,規定御史必須年滿六十,且奏事時其他官員一律回避。

  元代劃分了22個“道”作為專門的監察區劃,每個道設“行御史臺”,作為中央派出之巡視機構,每個行御史臺設8名肅政廉訪使,作為道內巡視之專官,其中兩人輪值留守,另6人分別巡視各地。

  明代在中央設立都察院,分設十三道,共設監察御史110名之多,兼有糾察中樞和巡視地方雙重職能。監察御史級別很低(正七品,和縣令平級),但權力很大。

  清代基本沿襲明代制度,設立都察院和十五道監察御史,和明代不同的是,清代負責巡視的監察御史出現了專業分工,分為巡按(督查吏治)、巡漕(督查漕運)、巡鹽(督查鹽務)、屯田(督查屯田事務)、提學(督查各地學政)、茶馬(只在少數邊疆地區設立,督查和少數民族部落間的茶馬交易)。

  民國時期由于南北對峙、軍閥割據和連年戰爭,雖有監察院的建制,但并未充分發揮地方巡查、監督的職能。至于北洋時期委任的“巡閱使”“道尹”等職務,實際上成為軍政合一地方主官的頭銜官稱,“巡查監督”的職能當然也在行使,卻早已和行政、軍權“三合一”,失卻了專職巡視官員、體制的本來面目。

 

 

編輯:曾珂

關鍵詞:巡視制度 依法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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